— 1 —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 条例 (2019年12月16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湖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21年12月22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批准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六章 政策扶持— 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 通,方便公众出行,规 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引导绿色发展,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 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 建设、 运营 以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 县( 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公共汽车 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 照核定的线路、 站点、 时间 和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 公共出 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 提供服务的停车场、 保养场、 首末站、 专用道、 换乘枢纽站、 候车 亭、站台、站牌、站务用房以及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 电 桩、智能化系统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遵循政府主导、 统筹规划、 优先发展、 便捷高效、 安全舒适、 智能环保的原则。— 3 —第五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要求, 促进城市公 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 交通运输部门 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 的管理 工作以及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 公安、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 应急管理、 国资管理、 城管执法 等部 门,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交 通企业使用高效能、 新能源车辆。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及车辆 应当逐步 达到无障碍化要求。 第七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引导各 类投资主 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 的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第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公共交通 发展体系,优化配 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 协调城乡公共交 通发展,逐步 扩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范 围。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 4 —通纳入本级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 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 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 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在征求公 众意见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 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批准后的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 前款规定 办理。 第十条 新建、 改建、 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要求, 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 见,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 ; (二)政务服务中 心、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 旅游 景区(点)、体 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医院; (三)规 模居住区、产业 园区; (四) 其他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 与建设项目主体工 程同 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 公 共交通设施的,建设 项目主体工 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分 期开 发、 分 期交付使用的建设 项目主体工 程,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 成前,应当根据 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5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或者 市、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 机构负责建设, 由交通运输部 门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并与公众 基本出行 需求相适应。 新建、 改建 或者扩建城市主 干道时,应当配套建设 港湾式停 靠站等设施 ;新建、 改建 或者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配套建 设站台等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 上已经存在的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的设施 和障碍物应当依法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 采取 招标或者指定方 式确定日常 维护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 交通设施, 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 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关 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需要临时拆除、迁移、占用、关 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 相关单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 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 恢复、 补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道路通行 情况和道路条— 6 —件,划定公共汽车专用道, 并在有条 件的路口增设公共汽车专 用导向车道,保障公共汽车的优先通行 。 市公安部门应当 会同市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等部门 制定公共 汽车专用道管理 办法。市、 县(市)公安部门应当 加强公共汽车 专用道通行秩序管理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实 现中心城区站点五 百米全 覆盖、万人公交车辆保有 量达到国家标准。 交通运输部门设 置城市公共交通站点 名称,应当 与当地标 准地名统一, 并做到同站同名。 第十六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需 要,同步加强自行车、步行 等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和建设, 合理布 局公共自行车服务 网点、自行车专用道和步行道,改 善自行车、 步行出行条 件,做好 与其他交通方 式的衔接,方便乘 客换乘和 使用。 第十七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城市公共交通智 能化建设, 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 智能支 付、 车辆运营 调 度管理、 安全监 控和应急 处置等信息化系统,促进智 慧公共交通 发展。 第三章 运营管理— 7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实行 特许经营,按照 属地管 理原则, 由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 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 通企业。不适合招标或者无企业申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会 同相 关部门提出方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采取直接授予的方 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 与取得线路运营 权的城市公 共交通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 特许经营期限为五年。特许经营期 限届满前三个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重新确 定城市公共交通 企业。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取得线路运营 权后,不得转让、 出租或者 变相转让、出租。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配 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 共汽车 : (一) 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汽车 技术标准和安全、 环境保 护 要求; (二)经公安部门 机动车登记并确认使用性 质为城市公共 交通客运;— 8 —(三)性能 良好、设施 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应当聘用具备下列条件的 从业人员 : (一)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 疾病或者病史; (二)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 录; 除前款条件外,聘用的驾驶员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三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违规记 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 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因破产、解散、被取消线路 运营权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 采取临时指 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调配车辆等应 对措施,保障公众出行 需 求。临时指定线路运营的时间 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公共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 布 公益广告。 利用公共汽车和 城市公共交通 设施发 布广告的,不得覆盖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2-04-13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2-04-1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2-04-1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2-04-1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0:52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