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28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0日山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 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 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 用、修复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 第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 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1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 作的领导,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 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国家湿地公园保 护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 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 家湿地公园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 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 好国家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保护宣传教 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 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 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2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 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 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 务,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 捐赠、资助、志愿 服务等方式 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活动。 对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 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 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 施国家湿地公园 总体规划和管理 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 度。 经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 总体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 改的,应当按照法定 程序报批。 第九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 总体规划 确定的范围进 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 件 和管理需 要,可划分 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 理。 保育区 除开展保护、监 测、科学 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 3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 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 无关的其 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 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 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 动,可开展 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 验及管理 服务 等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 土地。 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 征求有关部门的意 见 后,方可办理相关 手续。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 执行 生态保护 红线制度,对国家湿地公园实 施全面保护,增强湿 地生态功能, 提升湿地生态 质量。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 测技术规 范开展湿地公园资源动态监 测,及时掌握湿地分 布、面积、 水量、生物多样性、 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根据监 测情况 采取相应的管理 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国家 湿地公园有 害生物监 测工作,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 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 危害。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湿地 公园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 历史风貌资源的保护。 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制 定事故灾难和自然 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国家湿地公园内 禁止下 列行为 : (一)开(围) 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 (三) 挖沙、采矿; (四)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 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 光伏发电等任何 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 项目和开发活 动; (六)破坏 野生动物 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 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 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坚持自然 恢复为主、自 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 恢复 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 质量。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 编制湿地修复 方 案,报有关部门批准 后,按照湿地修复 方案进行修复。 5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湿地公园 总体规划, 因地 制宜采取水体治理、 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 措 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 碳汇功能。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生态 补 水协调机制,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基本生态用水需 求,维护湿地 的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 符合国家湿地公园 总体规 划,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不得超出资源的 再 生能力,不得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 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 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 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 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 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 现破坏国家湿 地公园的 违法行为或者 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不予查处或 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6行为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 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7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22-04-11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22-04-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22-04-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22-04-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0:53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