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 管理条例 (2009年2月20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1月6日《博尔塔拉蒙 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 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201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批准 2022年1月14 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2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泉新疆北鲵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 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发展理念 , 维护新疆北鲵栖息地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新疆北鲵物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 护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温泉新疆北鲵 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以下简称北鲵保护区)建设、 管理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北鲵保护区核心区 (一)位于乌斯图别格怎(又名 苏鲁别珍)河的上游地区,沿 乌斯图别格怎 河呈带状分布,总 面积278.74公顷;核心区 (二)位于乌斯图别格怎 河西侧与河 平行的一处泉水溢出带,总面积 8.14公顷。以核心区界标向周 边辐射271.65公顷为缓冲区。实验区位于保护区的缓冲区㈠与 保护区西部边界之间,总面积 135.97公顷。3在查干赛等新疆北鲵栖息地设立保护点。 保护点由温泉县人 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面积。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新疆北鲵,属两栖纲,有尾目,小鲵科 , 是新疆唯一的有尾两栖珍稀、濒危物种。是国家二级、自治区一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鲵保护区及保护点内自 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 侵占北鲵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鲵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 适时听取温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北鲵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汇 报,对北鲵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温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鲵保护区水资源、野 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组织有关部门编 制北鲵保护区的保护、 发展、 合理 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 组织实 施。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温泉县人民政府应当 安排专项资 金,用于北鲵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4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北鲵保护区 业务工作的监督、 指导。 温泉县人民政府 林业和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北鲵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北 鲵保护区管理 站,具体承担北鲵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 畜牧兽医、 水利、文体广旅、市场监管、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共 同做好北鲵保护区的 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北鲵保护区管理 站的职责 : (一) 贯彻执行国家、 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 法规以 及自治州的有关规定; (二) 调查新疆北鲵 繁衍及其栖息地 情况,分析自然环境 等因素对新疆北鲵及其栖息地的 影响,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 或者协助有关部门 开展北鲵保护区的科 学研究 工作; (四) 开展对保护新疆北鲵的 宣传教育工作; (五)保护北鲵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依法查处 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对没收、误捕、受伤的新疆北鲵进行 接收、 救护、 放回栖息地等工作; (七)依法管理 参观、旅游活动;5(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北鲵保护区管理 站应当依照国家公布的北 鲵保护 区面积、 范围及功能区划设立北鲵保护区界标, 并在核心区、 缓 冲区、实验区设 置标识牌。 第十二条 北鲵保护区核心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进 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从事科 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 的,应当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 手续。 第十三条 北鲵保护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 学研究观测 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 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 非破坏性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 采集的,应当向北鲵保护区管理 站提交申请和 活动计划,并经依法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将其活动 成果的副本提 交北鲵保护区管理 站。 第十四条 北鲵保护区实验区,可以从事科 学试验、教学实 习等活动。在北鲵保护区实验区 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北鲵 保护区管理 站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进 入北鲵保护区 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服从北鲵保护区管6理站的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内进行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但是,法律、 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一 切生产、经营活 动。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新疆北鲵生 存繁衍的栖 息环境及自然生态 系统。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 售、购买、利用新疆北鲵 及其制 品。因科学研究、人工 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 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新疆北鲵及其制 品的,经依法批准 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北鲵保护区内的单位、 牧民和经批准进 入北鲵 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北鲵保护区的 各项管理制 度,接受北 鲵保护区管理 站管理。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进 入北鲵保护区的 外国人,应当遵守 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7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 由北鲵保护区管理 站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 不同情节处以一 百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标的; (二) 未经批准进 入北鲵保护区 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 不服 从北鲵保护区管理 站管理的; (三) 经批准在北鲵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 学研究、教学实 习和标本 采集的单位和个人, 不向北鲵保护区管理 站提交活动 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北鲵保护区进行 砍伐、放 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给予处罚的以外, 由温泉县人民政府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北鲵保护区管 理站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 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 造成破坏的, 可以处以三 百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 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 第二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北鲵保护区管理 站 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8由所在单位、 上级行政 主管部门 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 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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