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村规划管理条例 (2021年8月31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四川 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规划条件 第三节 规划许可 第四节 建设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1 — 第 章一 则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规划管理, 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 间,促进乡村振兴, 推动城乡融合一体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 界外乡村地区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 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规划的制定、 修改和实施,除本 条例规定外,还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三条 村规划是开展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 设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村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科学规划、合 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村民 作用,尊重村民意愿、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尊重自然经济联系 、 尊重城乡发展规律, 统筹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 先规划后建设 , — 2 —保护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村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村规划的 编制、审批和实施进 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应当以县域为 主体单元,科学划分村级片区;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 构承担村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相应的规划 建设管理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 负责村规划编制、修改、 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村民住宅 建设管理。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引导村民参与村规划的编制、实 施和管理,协助 开展农村宅基地和 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将村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村规划 要求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核实;对违反村规划的行为,有 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 3 — 第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规划的编 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 。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 用地审批 服务流程,建立“联审、联批、联办 ”工作机制,推 行“一站式服务”。 推行乡村规划 师制度、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制 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乡(镇)人民 代 表大会报告村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 及监督检查 情况,并 接受监督。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制定村规划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服从上位规划,与相关 专项规划相协 调,与农村生 态文明建设总体部 署相衔接; (二)不得在依法保护的区域以 及易发自然灾害等不适宜 居住的区域规划村民 居住点; (三)按照规定在村规划中预 留建设用地机动指 标,用于 村民居住、农田水利配套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公益事业、乡村 旅游休闲和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四)落实 上位规划或者 专项规划中 防灾减灾工作要求, — 4 —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目标和公共消防、防洪排涝、地质灾害防治、 抗震等防灾减灾设施安排; (五)优化乡村水系、 林网、道路等生态空间, 规划项目 毗邻河渠湖泊、铁路公路、通信电力、管道设施以及其他规划 控制线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退让; (六)注重体现村落 形态、保持乡土风 情,能够反映历史 风貌和地方特色、 具有一定保护 价值的建筑物周边,新建、改 建建筑应当与其建 筑风格相协调;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村规划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源环境、空间布局、产业基 础、设施配 套和农村 居民点建设现状情况分析; (二)发展定位、人 口规模; (三)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 红线、村建设用地 界线; (四)农用地布局、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建设用地布 局、其他用地布局; (五)产业发展重 点、产业发展空间、产业用地布局; (六)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 础设施、水 利设施、 防灾减灾设施; (七)农村居民点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与风貌引导、设 — 5 — 施配套; (八)其他编制规划内容。 第十四条 在科学划分村级片区的 基础上,分类分批按需 组织村规划编制。编制村规划 时,以村级片区为单元编制; 确 需单独编制的,也可以以单个村为单元编制 。 第十五条 村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县(区)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组织 专家和相关部门或者委 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技术 机构对村规划 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通过后,经村民会 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内公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 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 通 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村规划应当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 准的村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和 村民委员会 进行公布和宣传。 未经公布的村规划 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村规划成果由村民委员会保 存并供村民免费查阅咨询。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规划应当 严格执行,未经法定 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修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村规划进行修改, 并按照原 — 6 —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一)上位规划发生 变化,影响村规划实施的; (二)因重 大自然灾害、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确 需修改的; (三)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修改建议,经 县(区)人民政府 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村规划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村规划 并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 手续。 在村规划区域内的 集体建设用地 上进行村民住宅、乡镇企 业、乡村 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办理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村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 上进行建(构) 筑物、道路、 管线、管沟和其他工 程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 ,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 第十九条 市、县(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乡 — 7 — 村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 环境卫生、应 急救援、物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 教育、医疗、文化体 育、 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基本 公共服 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规划、基本 公共服务标准以 及村的实际,编制 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 第二节 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 件和指导性条 件。 规定性条 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 质、建设 规模、建筑高度以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 指导性条 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 彩和景观环 境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村规划区域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除村 民住宅建设外的建设活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 据村规划 出具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 件的地块,土地所有权 人不得提供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 件和规划许可内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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