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浙 江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1 年12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 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 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统 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 共荣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及其 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 湿地公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东起紫金港路 西至绕城公路,南起沿山河,北至文二西路,其具体范围以及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范围由《杭州西溪国 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标界立碑。 第三条 湿地公园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 , 其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第一、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 发展的原则,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和 2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保 护修复湿地原生态,改善提升湿地水环境。 湿地公园内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 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 其中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其保护还应当符合《关于 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 周边景观控制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 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中的规划建设、 政策支持、职责分工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实施统一管理,依法 履行 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 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研究、宣传、科 普和 合理利用,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管理制 度; (三) 负责湿地公园内生态环境保护、城 乡建设、城市管 理和林业、水利、农业、文物、园林、文化、 旅游、房产管理、 应急管理、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 承担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的具体工作; 3(五) 承担本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 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及其 派驻湿地公园的 派出机构应当 按照 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 所在地 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 所需经费按 照规定 纳入财政预算,建立 健全湿地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生 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 义务,并有 权举报破坏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 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 与湿地公园保护。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 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 护和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实施 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 观控制区保护和管理的 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 护和管理工作进 行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 瞒或者拒绝。 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利用 和管理的依据,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 守。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湿地公园的范围、规 模、性质 科学合理划定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 ,科学指导湿地公园的建设管 理,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建 筑总量,明确保护 措施,设 置必备 的科普宣教设施,确定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的 方式,促进可持续 发展。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管理机构会 同市林业、水利 等部门 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后,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 后,不得擅自修改;确 需修 改的, 按照原审查、审批程序办理。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国 土空间总 体规划,并与湿地保护规划、 防洪规划等相 衔接。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 所在地 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 衔接,统筹 考 虑生态林带建设、湿地生境保护、湿地公园周边 道路交通优化 以及配套服务设施设 置等。 5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 高 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有关部门 编 制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 所在地的国 土空间 详细规划以及 涉及湿地公园的 专项规划,应当 征求管理机构 意 见。 第十四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 新建、改建、 扩建与湿地公园 保护无关的建(构) 筑物,但法律、 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 选址、布局、 高度、体量等应当符 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其 造型、风格、 色调等应当与湿地公园 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 占地总面积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 在湿地公园内进 行建设的,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环境 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 包括湿地生态功能 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 湿地保护 方案。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 方案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 尽量避开湿地公园地下 空间;经 论证无法避让的,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湿地资源、 6生态环境、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的 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依法 需要审批的, 审批机关应当事 先征求管理机构 意见;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省 级重要湿地的,还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省的地 方性法规 的规定, 征求有关部门 意见。 湿地公园公共区域设 置的通信、监控等设施设 备,应当符 合“多杆合一”要求,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设 置 位置、外观 式样等应当 征得管理机构 同意。 第十七条 在湿地公园内 从事建设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 束后, 应当及 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经依法批准 占用湿地的 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在 湿地公园内 恢复或者重建与 所占用湿地 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的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 繁衍、生 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属于湿地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分区保护。 保育区 除开展保护、 监测、科学研究等 必需的保护管理活 动外, 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 无关的其 他活 7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 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 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传教 育活动,可以开展 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 验和管理 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内河港、 池塘、湖漾、沼泽等水体的水 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 状。 除因生态保护以及相关的教育科研等 情形修复、利用水体 外,禁止占用、围 圈、堵截、遮掩湿地公园内水体、水 面。 编制城市 防洪规划、城市内 涝防治规划、 防御洪水方案涉 及向湿地公园 泄洪排涝的,应当事 先进行研究论证,减少对湿 地公园生态系统的 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 所有单位和个 人的生产、生活 污水应当 纳入城市 污水排放系统。 禁止向湿地 公园排放废水、污水以及 污水处理 尾水。 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 禁止建 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 禁止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 现有的生产设施和 废弃物倾倒、填埋场地,应当 达到国家、地 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22-04-06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22-04-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22-04-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22-04-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0:54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