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三章 工业数字化 第四章 建筑业数字化 第五章 服务业数字化 第六章 农业数字化 第七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八章 数据资源 第九章 城市治理数字化 第十章 发展环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同 实体 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引领型城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 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 数据赋能、 系 统协调、开放融合、 绿色低碳、 普惠共享、 聚焦产业、 应用先导 、 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为核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 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 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 、 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 的发展;产业数字化 主 要促进工业数字化、 建筑业数字化、 服务业数字化、 农业数字 化等的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建立领导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 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解 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 协调、 督促 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 科技、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市场监管、 统计 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 划和自然资源、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应当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相关规 划在本领域的安排部署,并 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其他专项 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相 衔接。 第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人工 智能与数字经 济试验区建设, 优化各片区的功能布局,支持数字经济相 关政策和制度创新在 试验区先行先 试,建设数字经济高质 量发展 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营造数 字经济良好 生态。 第九条 本市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加强与 “一 带一路”沿线国家和 地区及其他国际合作平 台在数字经济 领域的 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 高等 院校、 科研机构、 学 术团体、 行业协会、 产业 联盟、 基金会、 新型 智库等组织和 个 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一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 等部门 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和 企业, 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 在以下领域推动关 键数字技术 攻 关与突破: (一) 集成电路、 核心 零部件与元器件、 新一代 半导体、 关键装备材料、 基础 软件、 基础 算法、 核心 算法、 工业 软件等 基础领域; (二)互联网、新一代 移动通信、 人工 智能、 大数据、 云 计算、物联网、 区块链、 数字 孪生、 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虚 拟现实、 增强现实、 量 子信息、卫星导航、类脑智能等前沿技 术领域; (三)其他关 键核心技术领域。 对于涉及国家 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 大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 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 组织关 键核心技术 攻关。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企业实施数字技术与 生物技 术、材料技术、工程技术等其他技术领域的 跨界融合, 鼓励 建立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 联合体,推动协同创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 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与 数字经济领域实 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 新型 研发机构、 工程研 究中心、科技 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 台。 市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 教育、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 支持 科技研发与知识生产数字化转型,建设 可共享的科技大数 据集和知识图谱服务平 台,推动设计、 实 验、 分析、检验、 专 利申请、成果转化等科技 研发全过 程数字化, 探索数字化条 件下的科技创新和 知识生产新模式。 第十三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发展相 关理论研究,鼓励科研机构、 行业协会、 产业 联盟、企业等参 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 国际 标准、 国家 标准、 行业 标准和 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 支持发展数字技术 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 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完善数字技 术和设 备的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 培训及咨询服务等功 能。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 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人工 智能在经济、社会和城市 治理等领域 的应用,构建 数据、算法、算力协同发展的人工 智能产业 链。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 人工智能算法创新机构和 算法平台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 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 算法基础 研究和算法 技术创新,建立算法应用转化体系,构建 面向各类应用的 共享算法库,建设国际化 算法开源平 台和开源社区, 参与 制定算法标准和测评体系, 探索首席算法师制度。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半导体和 集 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 培育壮大芯片设计、 制造、 封测、装备、 应用等产业 链,推进新一代 半导体及智能传感器等电子元 器件产业发展, 支持建设半导体和 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 产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等部门 应当统筹推动 智能装备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高端 数控机床、增材制造装备、 机器人、精密仪器、智能车载设备、 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医疗设备、金融电子设备、智能照明等 产业发展,推动制造 装备、生产线、车间、 工 厂等的智能化改 造,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航空航天、智能无人飞行器、超级工 厂系统等新型 智能装备产业。 第十七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 超高清视频及新型 显示产业创新发展, 培育 壮大前端采集、 内容制作、 编码解码、传输存储、终端呈现、 行 业应用全产业 链,发挥国家新型 显示技术创新中心作用, 建设产业发展 集聚区。 第十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等部门 应当统筹推动 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 培育壮大基础 软件、 工业 软件、 新兴平台软件、 行业应用 软件、互联网服务、 地理遥感信息及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 链, 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 迭代和开源, 支持建设高水平 软 件特色园区,构建自主创新的基础 软硬件产业生态。 第十九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统 筹推动新一代通信产业创新发展,加强通信 芯片、基站、天 线、终端、关键器件、 制造工 艺、 关键材料等研发及产业化, 支持企业拓展新一代通信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创新应用, 培育量子信息产业。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 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 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数字创 意产 业创新发展, 培育壮大数字 音乐、 动漫游戏、 数字 视听、 数字 影视、 数字 出版、互动新媒体、网络文学、 创意设计服务等产 业链,推动数字创 意产业与制造业、教育、文化、商业、旅游 及健康等领域 跨界融合,推动数字创意设备制造业发展, 支持建设各类特色数字创 意产业园,鼓励探索创意车间、创意集市、创 意云平台等数字创 意新模式和新业 态。 第二十一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 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平 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创 新发展, 支持企业建设 生产服务、 生活服务、 科技创新、 公共 服务等 互联网平台,推动平 台企业建立数据开放机制, 鼓 励探索共享设 备、 共享 车间、 共享工 厂、 共享科技资源、 共享 物流、共享 出行等共享经济新型组织 模式。 市场监管、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平 台 经营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交 易规则及监管规则, 完善服务协议, 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 服务质量 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 和个人信息 保护等责任。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平 台运营 的基本规则, 指导行业内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 管理规则和制度,促进平 台生态开放与 互联互通。 第三章 工业数字化 第二十二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 推动汽车、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轨道交通、船舶与海工装备、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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