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的开发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 合法权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 人民防空、 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 矿 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 以下空间,包括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 本条例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 间。 本条例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 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 公共 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连、安全可控、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 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2 —住建主管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职责,负 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资源调查、 规划、 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信、 公安、 生态环境、 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 水务、 公园城 市、文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 地下空间普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下空间普查应当反映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 资源条件、 利 用现状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内容,明确适宜建设、限制建设 和禁止建设的范围,作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 人民防 空等部门,建立和维护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及地下空间的调查成果、 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及时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应用 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和信息 化管理方式,开展地下 空间分 类管理、信息共享和动态维护。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 符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普查、 规 — 3 — 划编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资 金纳入本 级财政 预算。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 需要制定地下空间相关 土地出让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地下空间依法开发利用。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 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地下空间按照国 家标准的规定,分为 浅层、 次 浅层、 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 远期开发资源 加以保护,并 预留开发利用条件。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 考虑相邻地下空间的发展 需要, 为相邻地下空间 预留条件。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 布局地下交通、 应急防灾、 人民防空 、 环境保护等城市 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 可以 布局商业、 工业、 仓储、 物流设施等项目。 禁止 布局住宅、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应当 统筹地上地下空 间开发,明确地下空间规划的总 体原则和目 标,提出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的总 体布局和管控要 求。 第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等部门 , — 4 —依据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 战略、 空间统筹、 规划目 标、 规模布局、功能分区、 利用 方向以及竖向 分层划分、 地下空间重 点建设区域、 开发 步骤等内容,并明确平 战结合、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 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 专项规划确定的重 点建设区域,组织 编制重点建设 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修建性详细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 符 合控制 性详细规划,明确开发范围、 开发 深度、 开发规 模、 使用 性质、 互连互通、 出入口设置、 公共空间 布局、 大型市政基础设 施安全防护以及地下 与地上建设之间的协调等要 求。 第十四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 专项规划确定的一 般建设区域, 编制地下空间建设 管理技术规定,对一 般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 出建设指 引。 地下空间建设管理 技术规定应当根据建筑 性质、形态、 规 模 等因素确定 功能布局和建设内容 比例,合理 布局出入口,减少 对周边建筑的 影响。 — 5 — 第十五条 涉及地下空间的市政公用设 施、 防灾设 施、轨道 交通、人民防空等各 类专项规划,应当 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专 项规划相互 衔接。 第十六条 已经制定综合管 廊规划的区域,应当集中 敷设 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等管线。已明确纳入综合管 廊的 管线,相关规划不 再另行布局。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 取得地下空间建设 用地使用权。 单建式地下空间单独 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同一 主体开发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应当 随其地表建筑一并 取得地下空 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空间建设 项 目可以依法 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用于工 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 或 者同一土地有 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 采取招标、拍卖、挂 牌等公开 竞价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 采用协议 方式出让: — 6 —(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 地下空间的 ; (二)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 用,但因公共 或者功能性需求,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 ; (三)连 接轨道交通站点及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 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公共连 接通道的; (四)其 他依法可以协议 出让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按照依法批 准的用 途确定,不 得超过其地表相同用 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最 高年限。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不 得影响地表建筑物、 构筑物使用 安全和 农作物生 长。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 消除影响并依法予 以补偿。 第二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核定地 下空间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并将其纳入地下空间土地 出让方 案一并公 告。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 项目位置、 规划用 途、 水平 投影范围、 竖向高程、 建筑 面积、 公建配 套要求、出入口和连通 方式的设 置要求等内容。 建设条件应当对地下空间建设 项目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保护 — 7 — 地下空间配建、人民防空、公建配 套、绿色建筑等要 求。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地下空间 整体连片开发建设。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推进地下空间重 点建设 区域的 整体开发。 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地下空间,其 宗地出让 方案应当明确地下空间规划 方案和建设要 求。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 办理规划 许可和施工 许可。禁止 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建设。 地下空间建设 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 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 符合相 关技术规范和安全 标准,以及地下空间建设对环境、安全和设 施运行、 维护等 方面的要求。 地下空间使用 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 当与地表建设相 衔接。 第二十四条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 项目有连通要 求的,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明确 与相邻建筑的连通 方案;连通方案不符 合规划条件要 求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 得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 许可证。 规划条件 未明确连通要 求的,建设单位可以 与相邻建筑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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