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2 第二号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1年12月22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 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律、社会公众监督、基层组织参与、政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 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条对养犬行为按照重点管理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区、一般管理区实施管理。市、县(市、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实行城 制定本条例。 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 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 疫、登记、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 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会公布。 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教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 科研用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 府应当落实本级养犬管理工作必要的人 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 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 — 100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人本级 犬的收容; 财政预算。 (五)受理、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 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事件; 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动。 第十条农业农村部门在养犬管理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 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 ()管理犬狂犬病等疫病的预防、 良好的养犬习惯。 控制、净化、消灭等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 (二)对犬只进行检疫并建立档案; 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三)病死犬的收集、暂存、移送、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 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并为 (四)对犬只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 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负责指导和监 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将养犬管理 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人 纳人城市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 标识,查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协调 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 解决养犬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 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疗机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只 (一)办理养犬登记以及养犬登记的 咬伤人员救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 变更、注销、年检; 好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和调查 (二)建立智慧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处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 做到相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 的传播流行。 供养犬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设置并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对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 (四)禁养犬的处置,弃养犬、流浪 人用狂犬病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 — 101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 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 供志愿服务、协调养犬纠纷等方式参与 法行为。 社会养犬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财政、行政审批、发展 第三章免疫、登记与年检 和改革、生态环境、民政、住房和城乡 第十六条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 建设、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制免疫制度。 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只,不得饲养。 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 外地养犬人携犬进入本市的,应当 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 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 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 只按照下列时限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 区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控制和处 机构接受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犬 置,防止疫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 只免疫证明: 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一)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 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权力。 日内;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 (二)已经接种犬狂犬病免疫的,有 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和犬只免疫工作, 效期届满前; 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 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依法调解因 日起十五日内。 养犬引起的纠纷。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符合下列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居民委员会、 件: 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相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关工作,加强对依法养犬、文明养天、 (二)有固定的住所或者独自使用的 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对违法养犬行为 住宅、场地; 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无遗弃犬只的记录; 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 (四)五年内无因养犬违法行为被没 务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 收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 通过开展知识培训、规范养犬行为、提 录; 102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证无效。 第十九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在重 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犬只生产幼犬 点管理区内已经办理犬只准养证的养犬 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 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九十日内持犬 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 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换领养犬 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鼓励养犬人对所 登记证。 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有下 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 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 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 记的变更、注销手续: 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 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二十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 办理变更登记; 记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信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 息备案制度。 的,原养犬人、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应当 第二十一条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 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 (三)养犬人丧失养犬条件的,应当 办理养犬登记证。 自丧失养犬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 个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销登记; ()居民身份证; (四)饲养的犬只死亡、丢失的,应 (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居留证; 当自犬只死亡或者确认丢失之日起十五 (三)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犬只全身电子照片; (五)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 (五)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置场所,并在送交 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 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的, 内予以审核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发 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放犬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反馈理 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由。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的养犬 第二十四条 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 103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 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 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一般管理区饲 届满前十五日内,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 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备 明和养犬登记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年 案手续。 检手续。 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 只的,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并上缴 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 财政,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所饲 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 养的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 养犬人持犬只绝育证明的,减半收 规定: 取养犬年检费用。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 第二十六条一般管理区内个人 户; 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养犬人持 (二)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 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证、居留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 证及十五日内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 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 免疫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 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 案手续。 米; 第二十七条外地犬只进人本市重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 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 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 的养犬证明,所携犬只的品种和标准应 予以制止; 当符合本市规定;停留时间预计超出一 (四)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 个月的,应当到停留地县(市、区)公 放弃饲养或者不具备饲养条件的,应当 安机关办理犬只临时登记。临时登记有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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