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29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与保护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传承和发展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德宏傣族 景颇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记录、保存、认定、传承、 传播、发展及利用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指 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 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 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 文字; (二)传统美术 、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云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条例 》的决议 (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了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 ,决定予以批准 ,由德宏傣族景 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28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 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4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29 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 、医药和历法 ; (四)传统礼仪 、节庆等民俗 ;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 (六)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 、经 卷、典籍等文献 ;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新 发展理念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保护 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 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多元投入 、统筹推进的原 则,建立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 传承和发扬具有历史 、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 。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管理 、开发、 利用、经营等活动 ,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形式和内涵 ,注重其真实性 、整体性和传承 性,增强民族文化认同 ,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明确工 作职责。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有 关行政部门和组织按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 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农场管委会 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过研究 、教学、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 务以及开发文化旅游产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尊重各民族 风俗习惯 。 第八条 鼓励、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影响力。 第二章 调查与保护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 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 文化遗产调查 。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 ,接收、整 理、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防止档案损毁 、 流失。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对没有传承人 、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基本 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通过开展 调查、建立档案 、记录保存等方式 ,实行记忆性 保护。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 濒临消失 、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及代表性传承人 ,通过真实 、完整记录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流程 ,征集和 保存相关资料 、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方式 ,实行 ——4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29 抢救性保护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对存续状态好 、有一定消费群体 、具有市场潜力 和发展优势的传统技艺 、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 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保持传统工艺 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 ,通过完善和创 新产品或服务 、培育和开发市场等方式 ,实行生 产性保护 。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 受众广泛 、活态传承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通过记录 、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组织 开展研讨 、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 ,实行普 及性保护 。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 、历史文化积淀丰厚 、 存续状态良好 ,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传统 文化形态的乡 (镇) 、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者 其他特定区域 ,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 实行整体性保护 。 第十六条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 属地管理原则 ,由所在地县 (市)人民政府进行管 理和保护 。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 由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 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经专家评审 ,由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纳 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 区的建设或者利用 ,应当保护其历史风貌和传统 文化生态 。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按规定经批 准后,在自治州境内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 布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明确保护 责任单位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 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中,遴选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名录的项 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当地文化和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名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逐级推 荐的程序 ,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推荐列入上 一级名录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 ,对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 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 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 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 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 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 、代表性传承人 ,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 ,并进行公示 。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 ,拟 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保 护责任单位 、代表性传承人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 ,颁发标牌 、证书。 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将非 物质文化遗产收藏 、展示、研究和传承等设施场 所建设纳入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规划 。 ——46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29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街 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 、传 习馆(所)以及非遗馆等 ,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 鼓励有条件的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开 展特色文化旅游和符合其特色的文化项目开发 经营活动 。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物 质文化遗产资源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 、民族特色 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合 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 人,在场所建设 、设施配套 、宣传推介 、产品营销 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 。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 ,依 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符合文化产业发 展优惠政策的 ,可以享受相关扶持资金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本行政 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 ,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 合,支持、指导传承基地和有条件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保护单位参与开发文化旅 游、乡村旅游项目 ,鼓励、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 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民族节庆和民间习俗 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 、展示。 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 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 和宣传工作 ,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 、商业营业 场所、户外广告 、公园等有条件的区域 ,对宣传、 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支持 、提供便利 。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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