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 第二章规划和预防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 第一节一般规定 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节农用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三节建设用地 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 第六章附则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跨行政 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 第一章总则 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 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防治相关工作。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耕 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 地、林地等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参与的原则。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 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 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推动一体防 监督管理。 治,实现源头预防。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 处理、处置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33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 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土壤 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 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 作方案并公布实施。工作方案应当包含化工园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等土壤污染防治要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 求,以及受污染耕地、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等 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本省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主要内容。 前款所称重点建设用地,是指土地用途变更 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 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 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土壤环境质量,科学确定 容。 区域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 第八条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 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 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 广应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地用途。严格控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 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第九条建立与长江三角洲及其他相邻区 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 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 行业(以下统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土壤 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 污染严重的地块用途,不宜将其规划为居民区、 作。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可以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 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 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 图”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主 壤污染防治工作。 管部门共享土壤污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土壤 第二章规划和预防 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 需要,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 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 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 利、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 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 —3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管等有 第十七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 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标准立项、审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核等相关工作。 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地下水的环境现状分析,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 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土壤 及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等为重点, 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 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 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 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根据本行政区 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域土壤污染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八条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 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面积、地块分布、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 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 农用地详查范围和内容由农业农村、林业主 (一)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 备,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 业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详查范围和内容由生态环 (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 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转; 第十五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三)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 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 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规 (四)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 划,科学布局设置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 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土壤 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 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石油烃、卤代烃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机污染物实施重点监测,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 第十九条输油管、加油站、地下储罐、填埋 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主要食用农产品 场,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 生产区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设区的市级以 地下水池等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 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 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及地 者运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和开展腐蚀、泄漏检测, 下水等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设区的市生态环 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染防治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重点监测 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的特征污染物。 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纳人排污许可重 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耕地土 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人土壤污染重点 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重 监管单位名录。 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污染突出区等耕地土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 壤环境质量长期监测机制。 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 —3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处理、利用,防止土壤污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当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支持 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 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 第二十五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 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生 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 整性负责。监测数据异常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门依法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 单位应当立即开展相关排查,及时对隐患进行整 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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