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政府)应当将洪泽湖保护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将洪泽湖保护经费列人本级政府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政预算,落实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 绿色发展、促进生态安全的责任。 第三章贡 资源保护与利用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洪泽湖保护的有关工 第五章 水生态修复 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洪泽湖各级河湖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洪泽 第七章 附则 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管理委 第一章总则 员会统筹协调洪泽湖保护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 施,确定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督促检查重要工 第一条为了加强洪泽湖保护,促进资源科 学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 作的落实。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区域内的洪泽湖保护工作。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洪 第二条在本省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开 泽湖的主管部门,承担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日 展洪泽湖保护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 常工作。经批准设立的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机 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相关工作。 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自然保护区、大运河文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化带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 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洪泽湖的主管部门,承担同级 规定执行。 洪泽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洪泽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 色发展,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统筹兼顾、协 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 同共治的原则。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 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洪泽湖保护有 (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18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关工作。 经批准的洪泽湖保护规划是洪泽湖保护的 第七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洪泽湖保护规划 支持和引导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洪泽湖保 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护。 第十三条相关设区的市、县(区)国土空间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洪泽湖集水汇水 规划应当体现洪泽湖保护范围和水域岸线功能 区域防洪排涝、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的 分类保护要求。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应用。 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永 第九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久基本农田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当服从 加强洪泽湖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参与洪 防洪总体安排,预留防洪设施建设空间。 泽湖保护。鼓励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 第十四条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动。 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 第十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内洪泽湖具体保护范围,设置界桩、标识牌,并向 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 社会公告。 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洪泽湖 第十五条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保护工作的监督。 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以及省洪泽湖管理委 第十一条对保护洪泽湖成绩显著的单位 员会确定的洪泽湖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实 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纳人对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六条洪泽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为: 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 (一)弃置废弃船只,擅自弃置清淤弃土;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 (二)围湖造地、圈圩种植、圈圩养殖; 依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三)新设除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 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编制洪泽湖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四)设置住家船、餐饮船; 施。 (五)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开发建设房地产, 洪泽湖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定位、 或者违法建设其他设施; 保护目标、保护范围、防洪除涝要求、供水保障要 (六)在洪泽湖迎水侧水域、湖洲、滩地上种 求以及措施、水域岸线功能分类保护要求、种植 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养殖区域以及面积控制目标、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七)其他缩小水域面积、侵占水域岸线、危 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破坏水生态和水环 措施、退圩(渔)还湖措施等。 涉及洪泽湖的交通、湿地、林业、自然保护 境的行为。 区、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养殖水域滩涂等专项规 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已有的耕地和永久基本 划应当与洪泽湖保护规划相衔接。 农田应当依法逐步退出。对已有的圈圩,不得加 — 19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高、加宽圩堤和垫高土地地面,不得新建、扩建硬 防洪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关 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质道路、涵闸、泵站、房屋等设施;已经列人洪泽 湖退圩还湖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在退出前不得转 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实施网格 作他用。 第十七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化管理。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网格化 当调整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产业结构,优化产业 管理机制运行的具体协调、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布局,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 应当加强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河湖公共空间 发展。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生态系统、资源环 治理,维护河湖公共空间的完整性。相关县级以 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洪泽 湖集水汇水区域工业污染整治,淘汰不符合产业 共空间治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政策的落后产能。 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第十八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职责分工,对洪泽湖和人湖河道的水位、水量、水 当采取措施,推进洪泽湖堤防、滞洪区、主要出人 湖河道整治,提高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 质、水生态、开发利用状况、地下水资源等进行动 水工程联合调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态监测,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 防洪减灾工程体系,提升洪涝灾害整体防御能 关部门每两年对洪泽湖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向 力。 第十九条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圩区的 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建设和治理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合理控制圩区标 准,统筹安排圩区外排水河道规模,严格控制联 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利用 圩并圩。禁止在洪泽湖蓄水范围内开展圩区建 第二十四条洪泽湖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 设。 当统筹本地水源与引江水源,协调省外调水与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内用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 的权限开展洪泽湖洪水调度,相关设区的市、县 生态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滞洪区滞 洪和超标准洪水应对的有关要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第二十条确需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和人湖 规定统一调度洪泽湖水资源,组织编制年度水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湖)、穿河(湖)、临河 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 (湖)、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 求,分解下达到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制定洪泽湖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发布洪泽湖 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相关县 干旱预警信息。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第二十五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管理机构按照权限批准。 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 应当依法加强洪泽湖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输 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洪泽湖保护规划,不得影响 水通道保护,组织开展应急水源地建设。 一2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3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物资源监测,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相 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洪泽湖生态水位并向 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 社会公布。 部门应当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采取水生生物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洪泽 增殖放流等措施,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湖生态水位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生态水位保 第三十二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障实施方案。洪泽湖水位接近生态水位时,省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编 制洪泽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 等措施。 区和养殖区,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并实 第二十七条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施。 应当按照洪泽湖以及人湖河道水域岸线功能区 禁养区内的养殖应当依法退出;限养区内的 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开展河湖水域 养殖应当按照规划严格控制规模:养殖区的布局 岸线综合整治,优化整合生产岸线、整治提升生 应当满足水域功能区的要求,兼顾近岸水域水生 活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岸线,依法清退不符合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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