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方位推进 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 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 治化、便利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 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 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践行“马上就办,真 抓实干”精神,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 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 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 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 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推进机 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 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探索具体可行的优 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 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 预期目标,但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 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 益的,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畅通有 效的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工商业 联合会、商会、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鼓励、 支持企业经营者参与涉企政策的制定、修改,协 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 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 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营造 尊重和保护企业经营者创新创业创造的社会氛 围,支持企业经营者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 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生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产、质量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 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 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客观反映 营商环境现状,及时发现问题,督导解决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 据营商环境监测督导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 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对影响营商环 境的行为进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 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 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 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 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全面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 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 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区功能定位、发展 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产业引 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 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要 素价格机制,提升要素交易监管和服务水平,加 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政府资金安排、土地 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 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 公平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 易制度,构建统一开放、公开透明、服务高效、 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 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化和全过程在线监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 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采 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 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和简化审批,为企业取得营业 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 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 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 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予设立分支机构, 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 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有关部门不得对市场主 体跨区域变更住所设置障碍. 探索推进“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 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引导市场主体自助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推动 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服务、金融服务等领域的 应用. 第十三条 本省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 登记,简化登记申请材料,实现智能化审核.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现企业开办 全程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 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等可以在线“一表填报” 申请办理,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 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升企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业注销便利度,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全 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探索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 制,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 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快速 退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 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具有竞争力、吸引 力的人才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深入实施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强化重大人才 工程与重大科技计划相衔接、招商引资与招才引 智相协同;健全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科研人 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 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 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 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 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 培训,完善劳动者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的相关制 度和程序;支持行业协会、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或者企业评价规范自主开展技能人才 评价.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劳动和技 能竞赛等活动,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通过平 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 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 系,推进营商环境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 化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在全省推 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 施,降低企业用地、用水、用电、用网等各项成 本,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推广在线兑现, 加强宣传辅导和跟踪督促,确保有关政策全面、及时、充分惠及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 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 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前 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目录清单应当向 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收费单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场所醒目位 置公示收费项目及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 监督电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 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 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搭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投融资对接平 台,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司法等领域信用 信息在金融服务平台共享应用,为金融机构服务 中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支持.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对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 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 投放,增加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 支持,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 面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 业务模式,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 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或者权 利进行担保融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 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 综合应用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 段,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推行“信保+担 保”融资模式,对信用保险赔付额以外的贷款本 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对民营企 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不得强制搭售 保险、理财等产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通过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公开渠道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充分提示服务价 格政策的项目、内容、价格、适用对象、生效日 期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和支持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做好上 市后备企业的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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