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22年3月30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章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   第五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 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 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 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预防为 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 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 核指标体系,健全涉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部门分工   2 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 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 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 作,监督管理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 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 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   3 疗意外保险等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政、市场监管、信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 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完 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疗改 革,规范诊疗活动,改 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 救助,预防、减少医疗 纠纷。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 医疗卫生常识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 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做 到真实、客观、公正。   4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通过媒体等形式发表医疗纠纷相 关言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事实为依据。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 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 权、选择权等合法权利;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理解、信 任,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共 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 文关怀,支持医务 人员工作,营造全社会尊重医务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医务人 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干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多元化 解纠纷机制建设,发 挥医疗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等调解 优势,   5 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联动工作体系,有效化解 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体系要求,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维护医疗 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与 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疾病预防、治疗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健康 素养。   第十一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 自律,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加强医 德医风建设,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与 疾病治疗相关的医学常识的 宣传。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 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   6 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 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 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设置医疗质量监 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 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并加强 医疗信息化建设,实现电子病历互联互 通,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 风险管理,完善医疗 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排查医疗风险隐患,检查措施落实情 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和过 错责任追究制 度。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 商沟通机制,对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   7 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 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 近亲 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 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 显著位置公布医 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 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 守 下列规定:   (一)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 隐私和个人 信息;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 技术临床 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 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 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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