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2—…340…— 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 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 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二十七、删去第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 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 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 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 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 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 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2—…341…— 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 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 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 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 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 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 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 , 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 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 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 用地。 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 燃气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 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 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2—…342…— 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 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 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 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 目档案。 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 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 , 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 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 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 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 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市场竞争 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 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 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 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 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 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 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 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 护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 气设施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 的,应当及时消除。 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行村(居)燃气 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居)安 全员制度,对农村燃气居民用户每年进行 不少于二次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 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巡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2—…343…— 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 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 修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 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 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 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 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 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 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 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 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 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 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拒绝向城乡燃气管网覆盖范围 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 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 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 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 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 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 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 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 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 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 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2—…344…—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 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 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 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 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 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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