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三章 审 查 第四章 处 理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等 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称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我市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涉及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 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及时 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 有备必审、 有错必纠的原则,采取依职权审查、 依申请审查、 专项审查和移送 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做到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区县(自治 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 机构),统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审查、 处理、 信息化建设及 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 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 文件审查的相关工作。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 等工作。 第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 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在 — 2 — 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官方网站公开。 第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过备案数据共享、审查建议移 送、 审查标准协同、 疑难问题会商、 工作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 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等有关工作部门的衔接联动和协作。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 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 领导,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配 备专业人员,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审查渠道, 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广泛听取有 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学者 、 实务工作者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审查 论证、课题研究和业务 培训等。 第二章 备 案 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三)市监 察委员会、 市高级人民法 院及各中级人民法 院、 市 — 3 — 人民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 ;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 委会备案 :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二)区县(自治县)监 察委员会、 人民法 院、 人民 检察院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 ; (三)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 之日起三十日 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一式 两份的纸质备案 材料及其电 子文本。 备案 材料包括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 正式文本、 备案 说明、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 要依据及其他参 考资料等。电子文本应当通 过备案审查信息 平台报送。报送的 电子文本应当 符合相关 格式标 准和要求。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应当参照 前款规定报送备 案。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 立健全工作制度, 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 — 4 — 员。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 收到备案 材料之日起十 日内进行形式审查。 对 符合法定范 围和程序、 备案 材料齐全、符合 格式标准和 要求的,予以备案 登记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 平台发送 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 围和程序、备案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格式标准和 要求的,以 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 要求被退回的,制 定机关应当自 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备案 登记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 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涉及 多 个相关专工委的,应当同时分送。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 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 修改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通过公报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上一年度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研究,发现 规范性文件可能 存在违背宪法规定、 宪法原则 或者宪法精神问题 的,应当提 出研究意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 现前款问题的,应当提 出研究 — 5 — 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 存 在与党中 央的重大 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 革方向不 一致问题的,应当提 出意见。 第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 存 在下列不合法情 形的,应当提 出意见: (一) 超越法定权限的 ; (二)与法律、 法规、 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决议、 决定相抵触的; (三) 违法设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 义务, 或者违法 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责 任的; (四) 违法设定行政 许可、 行政处 罚、 行政强制, 或者对上位 法设定的行政 许可、 行政处 罚、 行政强制 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的; (五)与法律、 法规规定 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 法规的立 法目的、 原则 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 改变或者规避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六) 违反法定程序的 ; (七)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 第十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 存 在下列明显不适当情 形的,应当提 出意见: (一) 明显违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和公序 良俗的; — 6 — (二)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明显 不合理, 或者文件制定目的与 手段明显不匹配的; (三) 因现实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同一规范性文件 或者同一 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规定 不一致,并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 ; (五)其他 明显不适当的情 形。 第二十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依职权对备案 登记的所有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 般应当在备案 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审查工作。 相关专工委应当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同 步开展审查,在三十 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 经相关专工 委负责人 批准并及时告 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延长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三十日。审查结束后, 将书面审查意见反 馈备案审查工作机 构。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或者公民 (以下称审查建议人) 认为规范性文件 存在本条例第十六条 至第 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负责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提 出书面 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建议的接 收和登记。 审查建议应当 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名称、审查的事项 和理由、 审查建议人的 基本信息等 内容。 审查建议 内容不完整的,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 内告知审查建议人 补充完整。对不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 知审查建议人 不予登记。 — 7 — 第二十二条 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 围的审查建议,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 研究处理,必 要时,分送相关专 工委进行审查、提 出意见。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相关专工委可以通过 走访、召开座谈会等 方式了 解审查建议人、 利益相关方的 诉求和文件制定及实 施情况。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 围的审查建议,应当在十日 内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 或者告知审查建议人向有权审查的 机关提 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移送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 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经初步研究,审查建议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 此前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过审查,对建议审 查的内容已有审查结 论;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 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四)其他 不需启动审查程序的情 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 出不启动审查程序 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告知审查建议人,并 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审查建议人对审查结 论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 后再次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 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研究,认为确 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启动审查程序。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2-03-30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2-03-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2-03-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2-03-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0:59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