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第四章 性能和评价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 城市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 、 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 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 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 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 第三条 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应当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 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 有效措施,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 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列为综合考核3评价指标。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绿色建筑活动,制订全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绿色建筑地 方技术规范和标准。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辖区绿色建筑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 、 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 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 统计、地方 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 执法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 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 符合不低于绿色建 筑标准一 星级的要求;大 型公共建筑和国 家机关办公建筑 的建设和运行应当 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 星级的要求。 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 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 造评价标准一 星级。既有建筑实施 整体改造的,应当 达到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 星级以上。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 碳排放 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建筑碳统计、碳 审 计、碳监 测、碳公 示等制度和 机制,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4中和。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 对气候 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 等级要求及标准 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 体系。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绿色 建筑工 程质量责任。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 他相关部门应当 加强绿 色建筑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各责任主 体、项目负责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落实前款规定的绿色建筑工 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九条 建筑 物所有权人应当 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 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 物绿色性能运行 良好。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委 托的管理 服务单位应 当确保建筑 物符合绿色建筑等 级的运行要求。 第十条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将绿色发展理 念贯 穿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和 服务等活动的全过 程,以简约 适度、绿色低碳的方 式,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提 升。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 超低能耗建筑, 鼓励开展近零能 耗建筑、 零碳建筑、 近零碳排放 试验区的示范建设,通过 规模化应用绿色建 材、可再生能源等 产品和技术降低建筑 碳排放 强度和碳排放总量,实现碳排放目标。5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发展改革、 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 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 环境保护、能源综合 利用、水资源综合 利用、地下空间 开发 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城市基 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 划相协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 相关内 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 建设用地规划条 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 级、装配式等新型建 筑工业化建造方 式的要求。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 程规划 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 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 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改、 扩建建筑在 立项、规划、设计、施 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 篇,明确绿色建筑等 级、节能 减排目标、技术 路径以及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6式的要求等内 容,并将相关 费用纳入工 程投资概预算。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 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时,应当 对建设项目绿色专 篇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专 篇要求的, 不予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应当按照绿色专 篇关于绿色建 筑等级及相关要求 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绿色专 篇的编制要求 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不低于建设工 程规划许 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 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加强对绿 色建筑建设全过 程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 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 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 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 的绿色建筑等 级及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 托的单位违反绿色 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 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 验收前委 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 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 级进行符合性 评估。 第三方评 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 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 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7工、监理等有关 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 验收,并出具专项 验收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 图设计文件和绿色 专篇要求的, 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 验收。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 专项验收情况进行 抽查检查。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室内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有效 的室内污染 防控措施,室内空 气质量、建筑和 装饰装修材 料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 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 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 时, 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 验收报告、质量保证 书和使用 说明 书。 质量保证 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 级及相关指标, 明 确质量保 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 修责任和 违约责任。使用 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 、 设施设 备清单和使用 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 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8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 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 场明示绿色建筑等 级及相关性能指标, 并在房屋交付或者 移交使用 时向购房人提供 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 工作。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 完备; (二) 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 围护结构完好,遮 阳等设施设 备运行正常; (三)通 风、空调、照 明、水、电气、计量等设 备系 统运行 正常; (四)节能、节 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 定; (五)室内的 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 达 标; (六) 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 质排放和 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或者相关专 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 十条的要求,定期 对绿色建筑 相关设施设 备进行调适、评 估、维护和保 养,确保节能、 节水、计量等设施设 备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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