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条例 (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具有国 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促进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 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 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 的特定区域。 具体范围可以根据开发建设情况由海口市人民政府 依照有关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高新区的开发、 建设、 招商、 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 — 1 —本条例。 第四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管委会)。 管委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管理制度规则, 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智慧园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发 展规划、 开发建设、 招商引资、 企业服务、 产业促进、 对外开放等 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履行法定的职责;协调国家、 本省和海 口市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机构的工作。 高新区的社会管理事务由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 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 管理制度、 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和更加 灵活的人才交流制度。 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特殊人才可 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第七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管委会依法对国家出资 — 2 —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管委会可以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其负责高新区的土地 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 施。 支持开发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 式开展资本运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对高新区确有需求且能够承接的省级和市级管理权限 , 应当依法下放或者委托给管委会实施。 管委会应当制定科技创新、 产业促进、 人才引进、 市场准入、 项目审批、 财政金融等高新区建设发展需要的管理权限清单,并 结合实际提出下放或者委托实施需求。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 林地占补平衡、能 耗、排放等方 面,应当 充分考虑高新区的发展需要。 第十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 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纳入 — 3 —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海口市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 中为高新区建设和发展 预留充分的发展 空间。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 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 度计划时,应当 将重点资源向高新区 倾斜,支持高新区的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 利用 年度计划时,应当 考虑高新区用地需求,优 先安排创新创业 平 台建设用地, 保障重点产业、 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 态发展用地,依法依规 利用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 在高新区 内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 采用划拨或者协议出 让方式供应科研用地。 支持高新区创新 存量建设用地 处置方式, 鼓励采用资产 重 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 盘活存量土地资 源。 第十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范 围内土地的管理和开发, 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 预算 管理和 核算机制,给 予高新区 充分的财政 保障。 高新区 预算由管委会 编制,纳入海口市人民政府 预算,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审 查批准,接 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 监督。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 — 4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对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投入, 综合运用 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通过资 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 等多种形式,支持高新区的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 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 导企业加大 研发投入。 第十五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当制定政 策措施, 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 供融资和担 保等金融服务。 鼓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优 先为科技创新企业提 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 知识产权质 押贷款等金融产 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优 先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创新创业。 鼓励保险机构在高新区开发科技 型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险、 知识产权质 押贷款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等金融产 品,为科技 企业提 供风险保障支持。 高新区设立产业引 导基金,引 导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创新 型 企业,引 导科技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 中心挂牌。 依托 证券交易所 海南基地,支持科技企业 直接融资。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十六条 高新区应当 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 领域, — 5 —重点发展现代生 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 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 推动相关产业 向高新区 集聚, 完善研发、检验检测等配套服务, 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产 业集群,创建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 第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高新区设立 研发、生产、结 算 等区域 总部,支持建立贸易、 物流等功能的营运 中心。 第十八条 高新区应当围 绕重点产业建设公 共科技研发平 台、专业化科技企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 研究开发、技术转 移、检验检测认证、 创业 孵化、知识产权、 科技 咨询等科技服务机 构,提 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创新科技 成果转化和科技资 源开放 共享的体制机制,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 推动形成产学研资投一 体化创新创业创投体 系。 第十九条 支持高新区加 快建设国际 离岸创新创业 试验区, 引进境外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开展国际 离岸创新创业, 并给予外汇、人才等政 策支持。 鼓励境外科研组织、 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区 内设立机构,支 持符合条 件的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 计划。 支持高新区 各类单位在 境外建立 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 心,聘请使用高层次创新人才。 — 6 —第二十条 支持境内外高等院 校、职业院 校、科研机构和企 业在高新区建立新 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 基地、职业培 训基地以 及设立分支机构。 符合条 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 引进和培 养人才、 申请建设用地、 投资融资服务等方 面可以参照适用科 研事业单位 相关优 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应当支持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到高新区 内创办科技企业,支持企业 联合高等院 校、 科研机构开展科技 研 发、 人才培 养和合办企业。 鼓励科技人员以 知识产权、 科技 成果等 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在高新区创 办企业。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强化创新 驱动,持 续培育引进 “专精特新”企业,构建科技 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 型领军企业等企业 梯度培育体 系。 支持高新区 探索具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政 策措施,持 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 数量,提 升研发能力,培育具 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 型企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建设 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 重大 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基地,建立 完善生物医药产业功能 区,构建产业创新服务 综合体等生 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 平台。 支持探索新药引进转化的 扶持政策及制度集 成创新, 完善 — 7 —生物医药产业生态,大力引进新 药品种,促进生 物医药产业高 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 积极培育新 兴产业,加 快推进产 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支持高新区实施新技术应用 示范工程, 构建多元化应用场 景,发展新技术、 新产 品、 新业态、 新 模式,探 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 监管模式。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建设高新区 基础设 施及公 共服务设施,促进高新区交通、 管 网等与市政建设接 轨, 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 共服务设施,促进产 城融合。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应当根据企业对 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 , 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 共服务平台,建立 健全知识产权协作 保护 机制和 快速维权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 系,推动知识产权 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创新发展。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其 他组织及科 研人员进行自主创新, 提升专利产出质量和效 率,建设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体 系。 第二十七条 在高新区实施和 深化特别极简审批 改革,完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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