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 升游艇产业的服务和保障水平,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 新试验区,遵循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 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游艇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适用 本条例。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 第三条 发展游艇产业应当坚持优质发展、创新引领、开放 包容、生态集约以及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 促进工作,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履行游艇安全管理属地责 任。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 组织、 引导、 协调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具体工作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 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 做好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支持游艇行业协会、 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在游 — 2 —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发挥市场引领、 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 游艇行业协会、 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治理机制,发布相关信息, 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 本地区实际,编制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游艇产业相关规划时,应当 依据省和本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和海岸带管控要求前提下,科学布局游艇码头和游艇驿站 , 合理规划游艇产业用海、用地,预留游艇产业发展空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定期编制游艇产业发展报 告,组织制定和发布本省游艇产业主 要统计指标和发展 指数。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 — 3 —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在游艇设 计、 制造、 检验、 运输、 服务等 方面依法制定 标准和规范,促进和服务游艇产业全 面、 协 调、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游艇产业 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在技术 研发、成 果转化、 信息平 台、生态环保、安全应 急等领域支持游艇产业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 划和重点产业园区定位,引导游艇关联产业 向重点产业园区聚 集,提高产业 配套能力,培育游艇产业集 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 能源在游艇产业各环 节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 物接收设施 建设,加强与 城市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的 衔接,依法 处置污 染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 策措施,推动游艇 研发、 设 计、 制造、维修等 产业发展。 对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 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游艇 研发、 设 计、 制造、维修及配套产业,按照有关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游 艇产业关 键技术、 前 沿技术研究等科技创新的支持和 指导,支持 — 4 —各类游艇产业科技创新成 果推广应用。 鼓励游艇企业开展产、 学、 研协同创新,提升游艇产业科技 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 门应当 鼓励和引导开展各 类游艇赛事活动,开发 精品游艇旅游 产品,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游艇产业与 旅游、 体育产业 融合 发展,建设游艇 旅游目的地。 第十五条 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公共游艇码头、 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 安 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 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游艇产业各 类人才可以按照相关政 策,在落户、 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 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服 务保障 待遇。 有关部门应当 完善产学研用人才培养机制。 支持游艇 企业与 科研院所、普通高等 院校、职业 院校(含技工学 校)开展合作 办 学,共同建设游艇人 才培养基地。 第十七条 支持游艇 企业依法发行 企业债券,优化融资结 构。鼓励金融机构对游艇企业提供 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游艇产业发展基 金,支持游艇产业领域 — 5 —重大项目建设和高成 长型、初创型企业发展。 支持保 险机构开发与游艇产业相关的 财产保险、 责任保 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拓宽保险业务范围,创新服务 模 式。 第十八条 鼓励游艇交易活动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船 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高 便利化水平,规范交易服务,提供交 易动态信息, 拓展二手游艇交易 鉴证、评估等专业服务 功能,保 障游艇交易市场 公平有序,促进游艇交易和相关业务发展。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情况 按照适 度集中、 便利交易、 公平有序的原则,合理 确定船舶交易 服务机构的布局安 排。 鼓励采取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等 方式的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支持举办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国内国际展 会、论坛、 交易等活动,建设游艇产业设 计、 展示、 交易、 交流、 合 作平台,建立供需 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 拓能力。 第二十条 支持海南海事管理机构优 化游艇操作人员培训 考试发证管理。 鼓励设立游艇培训机构,提升游艇 操作人员技 能, 培育游艇产业市场要 素。 — 6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一条 游艇应当 经海事管理机构 认可的船舶检验机 构检验, 取得相应的游艇适航 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 支持船舶检验机构 简化游艇检验 手续,采取远程检验等 方 式,提升游艇检验 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 法人和组织以及在海南工作并 取得 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 所有的游艇,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申 请办理游艇登记。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游艇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省有关游 艇规范和 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游艇码头和 水域的管理要求,组织交通运输、 自 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旅 游和文化广电体育、 公安等部门以及海事、海 警等机构,根据相 关规划,在符合安全保障、 环境保护和应 急等规定的条 件下,划 定并公布游艇活动水域。 境外游艇活动水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并 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从境外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 途径取得且拟 申请办理登记的游艇,船 龄可以放 宽至五年。 — 7 —第二十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 取得海事管理机构 签发的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 证书。 租赁游艇的 操作人员除持有海事管理机构 签发的游艇 操作 人员适任 证书外,还应当参加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相应 特 殊培训, 且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 周岁。 持有海事管理机构 认可的国 家或者地区游艇 操作人员 证书 的,可 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换发核定期限的游艇 操作人员 适任证书;在规定水域 短期内驾驶游艇的,依照有关规定, 无 需换证。 第二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适航 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确 定乘员人数。核定的乘员定额数可以放 宽至二十九人。 超过二十 九人乘员定额限制的游艇,按照国 家有关客船的 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游艇乘员实行实 名制管理。游艇 所有人、游艇 俱乐部和游艇租赁业务 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 核实乘员身份、 记录 有关信息,并 向有关部门报 送信息。 第二十八条 游艇停泊、 航行期间,除应当遵 守避碰规则和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 特别航行规定外, 还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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