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第三章 科普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 第四章 科普队伍建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 科学素质,培育科学文化,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建 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1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及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 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 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社会协 同、开放合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精神,尊重科学原理,因地制 宜建立有效的科普供给体系,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 氛围。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 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事业发 展的政策措施,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 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科普工作 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科技部门。 第五条 科技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 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拟订、组织实施科普工 作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创新发展。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对科普公益宣传的指导,推动科普内容创作与出版发 行,督促各类媒体开展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 2设工作要求。 教育部门负责推动在校师生的科普工作,将科学素质教育 和科普工作实绩纳入对各类教育机构工作 考核的内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健 康科普工作纳入区域 卫生健康规 划,制定实施促进健 康科普工作的政策,开展健 康知识普及活 动。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文化 旅游行业科普资源的规划及建设, 组织协调和指导文化 旅游相关科普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农业科普工作,推动 农 村人口科学素质提高,促进 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应 急、民政、经济 信息化、住房城 乡建设、 交通、体育、 气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开展科普工作。 第六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 任务。各级国 家机关、社会 团 体、企业事业 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应当 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社 会各界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 鼓励社会力 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 引导企业事业 单位、 社会组织和 个人开展公益 性科普活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 产业发展。 第七条 本市保障 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科普活动中的合法 权 益,保 护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 权利。 参与科普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科普活动的有关规定 3和要求,自 觉维护科普场所公共 秩序,爱护科普设施和展 品。 第八条 本市根据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 家战略的 要求,加强与 长三角地区在科普资源开发、 信息共享、人才交 流、活动和展 陈等方面的协作联动, 并加强与国内 其他地区在 科普领域的合作。 鼓励和推动开展科普国际合作,促进国内 外科技传播工作 的交流,加大具有国际 水平的优质科普 产品和服务供给,提 升 科普工作的国际化 水平。 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 量,应当 依 法组织开展 群众性、社会 性、经常 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 会组织、 企业事业 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协 助政府制 定、落实科普发展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上海科技 馆是本市重要的 综合性科普场馆,应当开展常 态 化科普活动, 搭建合作 交流平台,发挥科普示范功能。 第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 团体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 专栏、专版;广播电 台、 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 栏目或者转播科普 节目;新闻出版 单位应 当加强科普类作 品的出版、发行 ;影视生 产、发行和放 映机构 4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 品的制作、发行和放 映。新闻媒体应当定 期发布一定数量和时段的科普公益广 告,并及时报道重大科技 成果、重要科技创新项目、 杰出科技人 物、重大科普活动和社 会关注的科学 热点等内容。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 置人、使用人通过 户外广告设施发 布科普宣传内容。 鼓励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出 租汽车以及商 务、住宅楼宇内的广 告设施在适当 时段展示科普内容。 鼓励其他媒体通过 多种形式加强科普宣传。 第十一条 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 专区,制作 或 者推送科普内容,提供相关科普 服务,履行科普责 任。 鼓励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络平台。鼓励科普内容创作主体通 过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市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 引导综合性互联网平台、专业性科 普网络平台共建共 享科普资源,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 良好环 境。 第十二条 本市将科学素质纳入中 小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 建立健全 课内教育和 课外教育衔接机制。 中小学校应当 配备科技总 辅导员和必要的科技教师 团队, 开设科普 课程,并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每年组织学 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对外开放的实 验室等场所,鼓励学生 参加科普 兴趣小组、科技 竞赛、科普 夏(冬)令营等科学实 践 和科技研学活动, 激发学生对科学的 兴趣,为学生发明创造提 5供条件。 鼓励中小学校与高等学校、科研 院所、科普 场馆、科学技 术社团建立合作机制, 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 者走进 校园,开展科普活动。 本市发 挥“科技教育 特色示范学校 ”辐射、示范和引领作 用,促进 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普发展, 服务青少年科技创新人 才培养。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 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学 前教育内容,根 据幼儿生理和心理 特点,开展科学 启蒙教育, 启迪幼儿科学意 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 院所和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科普工作组织和 激励机制, 鼓励和动员科技工作 者、教师、在 校学生创作科普作 品,开展 面向社会的科普活动。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 优化科普教育,建设创新实 践基 地,鼓励在校学生 成立科普社 团,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实 践活 动。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 单位工作特点以及业 务特长,通过健 康讲座、宣传 栏、网络媒体等方式,开展 疾病 防治和健康生活等方 面的知识普及,推动 面向公众的 卫生健康 科普。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结合本 单位技术创新和职工技 能培训 组织开展科普活动,重 点普及与 其生产经营、生 态环保、职业 6健康、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技知识。 第十六条 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 团 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 象的特点,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科普活 动。 各类学术机构、研究 团体、行业组织等应当根据行业、 专 业特点,组织开展 前沿科学知识和技术的普及推广。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区域实 际,利用科技、教育、文化 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资源,结 合居民生活、学 习、健康娱乐等需求开展科普活动。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 举办科普 讲座、设立科 普画廊、科普宣传 栏或者科普活动 室、社区 书院等方式,推动 科普示范创建工作,为社区 居民提供 智能技术运用、卫生健康 等方面的知识和技 能。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 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 予必要的指导和 帮助。 第十八条 各类公 园、绿地、自 然保护区、湿地和野生动物 栖息地等生 态空间的经营管理 单位,应当根据所 辖范围内生 态 空间的自然条件和实际 情况,因地制宜建设科普设施,组织开 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影剧院、体育 馆、机场、火车站、公交站点、客 运码头、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 场所的经 营管理 单位,应当根据 场所范围内相关人 群特点,因地制宜开 展科普活动, 并重点针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防御、消防安 7全、传 染病防控、急救等方面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民 防、卫生健康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开展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和社会 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方 面的科普活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 急预案, 向公众提供有效的应 急科普, 依法及时向公众发 布灾情信息, 澄清不实传闻和 伪科学谣言。 第二十一条 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尊重科学原 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科普名义误 导公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 他人合法 权益。 开展科普活动的 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内容的科学 性审查, 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学 顾问制度, 聘请专职或者兼职科学 顾 问。 科普作 品涉及尚未形成学术共识 或者没有明确定论的科学 类结论、概念、观点和观念的,创作主体应当 声明所创作内容 的最新研究 状态。 在政府主办的公益 性科普活动中,相关参与方 可以依法标 注单位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章 科普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开展科普资源调 查,建设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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