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 (2021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三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四章 节能管理 第五章 节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 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节能,是指通过加强工业用能管 理,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采取降低能源消耗、 减少污染物排放等 措施,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工业节能工作坚持节约与发展并举,遵循政府推 动、市场调节、严格监管、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建立健 全保障机制,将工业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工业企业降低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 市工业信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的监督管 理工作,其所属的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区县工业信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 作。 发改、 科技、 财政、 水行政、 市场监管、 统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工业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工业节能创新,推广新技术、 新工艺、 新产品 , — 2 —促进绿色清洁低碳能源应用。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在工业节能规划及节能标准的制定 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 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九条 鼓励发展工业节能服务业,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 展工业节能咨询、 设计、 评估、 检测、 审计、 诊断、 认证等服务。 第二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节 能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企业节能计划,完善节 能目标考核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工业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能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检 修及维护保 养,提高设备 运行效率。安 装、改造、维修 主要用能 设备的,应当保 留相关节能技术 资料并建立 档案。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对各 类能源消耗实行 分级分类计 量,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 量器具,依法对计 量器具进行检 定或者校准,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 始记录和统 计台账制度,定期对用能设备及能源利用 状况进行分析,按照 — 3 —规定报送相关统计 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产品和设备的 能效标准及 单位产品能耗 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 禁止生产、 购 买和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不得将国家明 令淘 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工业企业 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 包费制。 能源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者 低于市场 价格提供能源。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制定节能 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 员工进行 岗位技术培训,开展工业节能法律、 法规和政 策宣传教 育。 第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工业节能技术创新改 造,支 持节能产品、 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研究开发,促进节能技术 成果转 化。 鼓励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新机制,进行 节能技术改 造和升级。 第三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十八条 本市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行 名录管理。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名录由市发展改 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 市 — 4 —有关规定 确定,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工业节能目标及 要 求,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通 过节能监测、 内部审核、 节能技术改 造等措施,实 现能源利用全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 量和 生产场所 集中程度、生产工艺 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 量、 技术和 综合管理 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 实际工作经 验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按照 有关规 定进行备 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 组织对本企业用能 状况进行分析、评 价,组织编写企业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并 组织实 施。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报送企业能 源利用 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 情况、 能源利用效率、 主要 产品能耗指标、 节能目标完 成情况和节能效 益分析、 节能措施等 内容。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根据 审计结 果制定节能技术改 造方案,对节能改 造项目的实施 情况 — 5 —进行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 控系 统,利用 智能化、 信息 化技术,对能源的生产、 输配和消耗实施 动态监 控和管理,改进 优化能源平 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管 理水平。 第四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信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能 专项 规划, 编制工业节能规划并 组织实施。 区县工业信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工业节能规划,制定本 辖区工业节能行动方 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业信息行政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改 革部门, 结合工业能源消费 情况和工业经济发展 状况,研究提出本辖区 工业能源消费总 量控制目标和强度 控制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信息行政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改 革部门对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下达节能目标,并对目标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 下列活动予以资金支持: (一)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 造; (二)工业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 新 装备和新产品的 研发推 — 6 —广; (三)工业节能和绿色制 造示范项目; (四)按照 有关规定应当 予以支持的其 他工业节能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工业信息行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 综合运用价 格、财 税、金融等政策,以及用能 权、碳排放 权等市场 化交易机 制,推动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 造,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条 工业信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 岗位 人员和 专业技术人员的 教育培训机制, 组织开展工业节能政 策 法规宣传和 岗位培训。 第五章 节能监察 第三十一条 市节能监察机构根据市工业信息行政部门制 定的工业节能监察计划,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节能监察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 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 情况; (二) 依法处理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三) 受理违法违规工业用能行为的举 报和投诉; (四)开展工业节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 (五)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 7 —第三十三条 工业节能监察 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明 令淘汰或者禁止使 用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 生产工艺等 情况; (二)执行强制性 单位产品能耗 限额标准及其 他强制性节 能标准 情况; (三)建立和 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 节能技术措施等 情况; (四)建立和 落实能源计 量、 统计和能源利用 状况分析等制 度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管理 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 聘任制度 等情况; (六)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其 他情 形。 第三十四条  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报 送的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进行审 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 不健全、 节能措施 不落实、 能源利用效率低 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 现场调查,组 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 令实施能源审计,提 出书面 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原则 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 同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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