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31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泉域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山 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开发、 利用和管理神头泉域水资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神头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 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全面保护 、 — 1 —分级管理、节水优先、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神头泉域水 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 补偿机制。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 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组织、 协调和指导。 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生态环境、 规划和自 然资源、 工业和信息化、 行政审批、 农业农村、 城市管理、 住房和 城乡建设、 能源、 交通运输、 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神头泉 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 教育和引导,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相 关工作。 第六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泉域管理和 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2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实行泉域保护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泉域保护与管理工作的 重大事项。 神头泉域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 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神头泉域水 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 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实施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 (四)组织开展泉域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科学研究; (五)巡查泉域范围内污染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 为,并通 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 其他工作。 第八条 鼓励、引导社会 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 与神头 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 技创新活动和泉域 文化研究, 促进泉域 特色产业发展。 第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 约用水、 保护 水资源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对在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 3 —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域水资源的 义务, 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泉域水资源的行为进行 举报。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是节 约、 保护、 开发、 利 用泉域水资源的 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神头泉域水资源 保护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规 划的变更,应当 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批准机关批准。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 土地利用、 生态 环境保护、 矿山开采、水利、 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神头泉域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 按照水文地 质 条件和水资源保护的 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三级 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重 点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为 重点保护区 以外的神头泉域的 其他范围。 保护区设立地理 界标和警示标志等保护 标识。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为: 北部以担水沟断层为界,该断 层位于洪涛山前,长约32米,为一 走向近东西的导水 断层,上 盘为第四 系松散层,下盘为奥陶系灰岩,自西 向东由耿庄-神 — 4 —西-耿庄断层与马邑断层交汇处,长 约11.5千米。东部以马邑断 层为界,为一 走向北北东的阶梯状阻水断层组。自 北向南由上 述两断层交汇处-小泊泉-郭家窑,长约4.5千米。西部 以规划的 城市大 型供水水源地-耿庄水源地 以西为界。 自西 向南由担水沟- 耿庄,长约3.0千米。南部以神头二 电厂南部为界。自西 向东由 耿庄-安庄南-神头电厂南-郭家窑,长约12千米。重点保护区面 积50平方千米,包括神头泉 群、 神头 电厂水源地、 耿庄水源地 及 神头电厂。 在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挖泉、截流、引水、开 采地下水; (二) 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 项目; (三)将 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 混合开采; (四) 倾倒、 排放、堆放工业废渣和生活 垃圾、 污水 以及其 他废弃物; (五)在泉水 出露带进行采煤、 开矿、 开山 采石和兴建地下 工程; (六) 擅自在泉水 出露带从事餐饮服务、畜禽水产养殖等 经营活动; (七) 擅自在泉水 出露带设置旅游娱乐等设施; — 5 —(八)其他可能危害泉域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为 :神头泉域 灰岩裸露区渗漏段和县 级以上城镇集中式岩溶水 饮用水水源地。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二) 不得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 目 (三) 不得利用河道、 渗坑、渗井、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 业废水、生活污水, 倾倒污物、废渣和生活 垃圾; (四) 不得建设工业 固体废物、粪便和易溶、 有 毒有害废弃 物的贮存、 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 垃圾堆放场、填埋场、转运站; (五) 不得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 混合 开采; (六) 不得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七)可能 造成水资源污染的生 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渗漏 措施。 第十五条 三级保护区为 :一级、二级保护区 以外的神头泉 域的其他范围。 在三级保护区内,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6 —(一) 控制开采岩溶地下水; (二) 控制开发 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 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 项目; (四) 不得利用河道、 渗坑、渗井、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 业废水、生活污水, 倾倒污物、废渣和生活 垃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神头泉域水 环境综合治理,加 快推进清淤疏浚等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建设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以及配套管网,加强 废水深度处理和 达标 再利用,对工业 废弃物和生活 垃圾等进行 无害化处理,防治工 业点源污染和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生态 修复力度,保 障水 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逐步推 进神头泉域 周边农村污水处理、 垃圾集中处理、 厕所无害化处理 设施建设。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 药、 化 肥等农业投入 品使用指导、 使用总量控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 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 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 品,推 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 的过量使用,防 止造成泉域水资源污染。 — 7 —神头泉域保护区内农业 灌溉用水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水 质标 准。 第十八条 神头泉域保护区内应当 坚持实施节水 增效、节水 减排、 节水 降损、 节水开源, 培育节水 产业,建设节水设施,推 广节水新技术与新工艺,加强 取水行为、用水过程的管理和监 督。 第十九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实行泉域用 水总量控制和定 额管理,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合理 配置水资 源。 优先 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需要,优先利用地表水,引导、 鼓励使用再生水, 提升非常规水利用 率,推行水循环 梯级利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 黄工程等 水源置换工程建设, 完善地表水 置换地下水的输 配水工程设施, 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优化 配置外调水、本地地表水和 非常规水, 减少泉域水资源开 采。 第二十一条 神头泉域保护区内应当 采取绿化造林、生态护 岸、 水生 物净化等措施保持水 土、涵养水源, 促进神头泉域生态 自然修复。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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