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1月9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 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 公民文 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 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统一领导、政 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坚持法 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教育先行、奖惩并举,实现共建、共 治、共享。 本市倡导传承优秀岭南传统文化, 弘扬敢为人先、崇文 务实、通济和谐的精神,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共建 共享“爱满佛山、向善之城”。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 本级年度财政预 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六条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 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育、引导,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根据 实际情况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 企业事业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 , 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 者、 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 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 住、 工作、 生活、学习、旅游 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文明行为 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团 结,尊崇英雄烈士,维护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 加强职 业道德、弘扬 家庭美德、提升 个人品德,自 觉抵制不文明行 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 执法规范, 加强执法 队伍思想道德和素 质教育,提升行政 执法人员业务能 力和执法素养。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 执法,着装规范、 仪容整洁、语 言文明,遵循法定 程序,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 法过程。 第九条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 节约资源,减少垃圾的产生; (二)优先 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环保产品, 减少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 维护水、土壤生态环境,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 等水域和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以及湿地等区域 排 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乱刻画,未经允许不得移栽、 攀折、采摘; (六)爱护野生动物,不得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 (七)其他保 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爱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 维护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 整洁,自行 清理所产 生的垃圾;(二) 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三)爱 护和合理 使用公共 卫生设施; (四) 不得违法张贴、喷涂广告; (五)遵守 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倡导吸烟控制,不得 在幼儿园、学校、室内公共 场所、 公共 交通工具、 公共 电梯内 等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 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六)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不得占用无障碍卫生间、母 婴室; (七)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可能患 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 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 止传染他人; (八)根据公共 卫生安全需要, 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应当采取必要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尽快就医,并自 觉 遵守有关公共 卫生防疫的规定, 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 督管理; (九)其他爱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 明行为规范 : (一)衣着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 语,在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大声喧哗,应当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 产品的外放音量,避免影响他人;(二) 依序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时先出 后进,搭乘手扶电梯时依序站立并紧握扶手,上下楼梯靠 右通行; (三)遵守社 交礼仪,自觉遵守公共 场所经营管理单 位设置的“一 米线”文明引导 标识; (四)文明 使用公共设施, 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 当的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 (五)开展歌舞、健身、集会、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应当 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六)维护通行秩序,不得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 辆或者行人乞讨、散发宣传 品、兜售物品; (七)维护公共安全,不得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 掷物品,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 搁置物、悬 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八)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畅通,爱 护消防 设施, 不得私拉电线; (九)其他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文明经 营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 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礼貌服务,不得强制交 易; (二)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三)遵守市 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经 营场所 门前整洁卫生,不得占用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及人行道等 公共区域经 营; (四)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 准 确、 及时地披 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 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 依法保护经营活动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 息; (六) 依法依规摆摊设点; (七)不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 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超标排放餐饮油烟; (八)其他文明经 营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服务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从事政务 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 服务规范, 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设立志愿引导服务 岗,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 代信息技术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供水、供电、供气、金融、 通信、交通、物业等经 营 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文明 服务,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 交车、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文明 待客、规范 服务,保持 车辆干净整洁; (四)共享 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及时对损坏、废弃的共享交通工具进行维修和清理; (五) 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建 立企业内部 交通 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 管理和培 训,从业人员 应当遵守 交通安全规范, 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 为; (六)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 关标准要求提 供规范化的 旅游服务,保 护旅游资源和旅游 环境,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引导 旅游者安全、健康、 文明、 环 保旅游,不得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 受服务; (七)其他文明 服务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出行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遵守交通规则,规范使 用灯光和喇叭,礼让行人,避让校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 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 车辆,通过积水 路段时减速慢行; (二) 车辆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 (三)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 管理 人员工作,主动为行动 不便及其他需要 帮助的乘客让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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