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2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先行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五章 文化引领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七章 乡村善治 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和谐稳定的乡 村社会环境,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 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 兴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振兴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 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 久安总目标;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 、 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 促进共同富裕;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精准施 策。 第四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 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3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 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 、 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特有功能。 第五条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州(市、 地)、县(市、区)抓落实,乡(镇)、村抓落地的工作体制 和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科学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 措施,建立乡村振兴 联系点制度,开展乡村振兴 示范创建。 乡镇人民政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上级人民政府的安 排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村(居)民 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下,组织、动 员农 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 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调动农民的 积极性、主动 性、创造 性,尊重农民意 愿,保障农民合法 权益。 建立政府、市 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鼓励、支持和引4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 公民参与、服务乡村 振兴实 践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各类媒体、网络平台等应当加 强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政策以 及相关实践活动的 宣传。 对促进乡村振兴作 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组织、 个人, 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先行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依法组织 编制自治区乡村振兴规 划。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 公署)根据 上一级乡村振兴规划, 依法组织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振兴规 划。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根据本级乡村振兴规划, 编制 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 专项规划, 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统筹城乡发展 空间,优化乡村发展 布局,立足区域资源禀赋,明确乡村功能 定位, 避免重复建设和 资源浪费。 乡村振兴规划应当 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水资 源综合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 防灾减灾规划等 相衔接。5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 征求农民、 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 关方的意 见。 第十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乡村振兴规划监 督检查 评估机制。乡村振兴规划 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尊重农民意 愿、方便群 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 原则,依照法定 程序调整 优化村 庄布局,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 编制村庄规划。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民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 强对村庄规划、农 村住房设计、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指导。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村 庄现状,顺应村庄发展规律,保 留特有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 筑风格。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推进农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 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建立 符合市场经 济要求的农村 集体经济 运营新机制, 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发展活力。建立完善 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农村产 权交易市场,盘 活土地等各 类集体资源资产,推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与农户、6专业合作社、工 商企业等各 类主体开展 联合与合作, 多渠道增 加村集体和农民 收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 技兴农、 质量兴农、 绿色兴农、品 牌强农,以粮食、 棉花、林果、畜牧、特色农业 高质量发展为导 向,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力 布局,保障粮食 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结 构优化升级,引导 智慧农 业发展,促进农业生产 数字化转型,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生产体系、经 营体系。 采取引进、 扶持龙头企业等措施,大力发展 林果业、农 副产 品加工业、乡村 旅游等特色优 势产业, 打造农业全产业 链。加强 农村物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示范园, 建设优 势特色产业 集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 家农用地分 类管理制 度,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依法保护 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完善 耕地保护 与质量提升长 效机制,推进 高标准农 田建设,确保 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 提高。 第十五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 任,加 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健全粮食生产激 励、安全保障和供给 预警机制,完善粮食加工、 流通、储备体系,确保粮食生产稳7定发展。 采取综合措施 减少粮食损耗浪费,实行粮食全产业 链各环 节节约减损。 第十六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 利用,支持 种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作 物、畜禽水产、林果以及 牧草、中药材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 将种子繁育基地纳入高标准农 田建设, 扶持建设规 模化、 标准化 小麦、玉米、棉花、林果和其他特色农作 物现代制 种基 地。对 育种基础性研究及重点育种 给予长期稳定支持,支持 种 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 良品种引进推 广。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 种业龙头企业,推进现代 种业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 营制度 基础上,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新 型农业经 营主体培育工 程,发挥国有农 林牧场、供销社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引领 示 范作用,支持市 场主体建设区域 性农业全产业 链综合服务中心。 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引导新 型农业经 营主体与小农户 合作,促进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新 型经营主 体带农增收,建立 利益联结分享机制、稳定 增收机制。 第十八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全产业 链标准 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 管体系、监 测检测体系、 追8溯体系,推进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 质量认证和农产品 地理标 志登记。 鼓励创建农产品区域 公用品牌、大宗农产品品 牌、特色农 产品品 牌、企业品牌,建立健全品 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 推进品 牌强农。 第十九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加工 与流通 领域数字应用系统建设,推动 商贸供销、电商互联互通,健全 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 物流网络体系,支持乡村 电子商务平台建 设,打造县域 电商产业集聚区,发展 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 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二十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科 技领域稳定 支持机制、农业科 研激励机制,培育创新主体,加 强农业科 技 创新联盟建设,推动农业科 技创新和成果 转化应用,支持高等 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乡村振兴 提供智力服务,加快农业科 技产业示 范园区建设。 加强基层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科 技特派员 制度。促进农业 重大技术协同推 广应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等进入家庭农场、农民 专业合作社等, 提供技术增值 服务并合理取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农业机 械化建设,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01-27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01-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01-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01-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1:04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