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推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 统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1 ─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 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 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 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 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加强 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 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 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计划拟订、组织协调、典型选树、业 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2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 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 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 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 宣传、教育 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协助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 行业规范,治理行业内不文明行为,促进行业文明建设。 第八条 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 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 出意见 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先进模范人物、教 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 示范表率作用。─ 3 ─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 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 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 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十条 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下列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 美德和个人品德: (一)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 法; (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 热情服务、奉献社 会; (三)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 助; (四)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 律。 第十一条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 为人员给予表扬、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 4 ─残、优抚、赈灾、助学、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推进“慈善之 城”建设。 发挥慈善平台作用,弘扬江海慈善文化,构建人人参与的 捐赠机制,畅通为民惠民项目救助渠道,培育和发展慈善组 织,完善慈善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 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 开展急救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救护能力。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红十字会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 所推广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生命健康危险时,实 施现场救护。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扶持、推动 志愿服务组织建设。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协调 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常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 开─ 5 ─ 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推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 治理高额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 不良风气。推动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倡绿色殡 葬、文明祭扫。 第十七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公众选 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 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优先使用环保再生产产品和绿色 设计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 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 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 第十八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鼓励按需适量点餐或者取 餐,践行“光盘行动”。 推进文明健康用餐,拒食野味,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 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节约 、文明健康用餐提 示,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 第十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 约,并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 6 ─单位制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社会交 往等基本文明行为规 范,以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移风易俗、文明出 行、文明就餐、文明旅游、文明观 演等具体促进办法。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 期对前款规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 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 估结果。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 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工作联动机 制,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 状和目标,统筹协调和推进不 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禁止下列不文明 行为: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演唱演奏、商业宣传、跳广场舞、举办婚丧等活动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在网络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 迷信等不良信息,非法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以发帖、跟帖、 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7 ─ (四)违法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空间,在共有绿地 种植农作物,私拉乱接电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物 公共门厅、室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 车或者为其充电; (五)在公共场所 乱涂、乱写、乱贴,散发商业广告、传 单影响环境卫生; (六)损毁公共设施,破坏公共绿地树木花草; (七)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在公共场所大 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 (十)在禁烟区吸烟,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 放油烟; (十一)机动车违规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向车外抛 掷物品,在禁鸣区鸣笛,非法改装机动车噪音扰民,违规停 车; (十二)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 越线停车、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 全头盔; (十三)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护栏; (十四)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不按─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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