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保护和管理,宣传和弘 扬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 1 ─ 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保护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 神的宣传和弘扬、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雨花台烈士陵园涉及的文物、历史建筑和风 景名胜区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为了 纪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雨花台集中殉难的中国共产党人和 爱国志士,由市人民政府兴建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雨花台烈士陵园和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皖南 事变三烈士墓。雨花台烈士陵园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批准 的范围确定。 第四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 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合理利用,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传承红色基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 议制度协调解决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迹与 精神宣传和弘扬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雨花台烈士陵园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雨花台烈士陵 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陵园管理机构)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 2 ─强雨花台烈士陵园周边区域的秩序维护和环境综合治理,保障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和环境 氛围庄严肃穆、清净整洁。 第六条 陵园管理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和 管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 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 性教育基地建设发展,以及英雄烈 士纪念活动服务保障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花台烈士陵园红色文化资 源名录管理和红色 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督促指导雨花台烈士陵园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花台烈士陵园规划管 理工作。 宣传、党史、教育、 公安、民政、财政、 绿化园林和地方 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雨花台烈士陵 园保护相关工作。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 方式,在雨花英烈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 相关领域履 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 开展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工作。 第七条 本市应当与其他雨花英烈纪念地加强 交流合作,建─ 3 ─ 立健全跨区域、多层次、多领域的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 弘扬工作机制,推动史料共享、学术共研、藏品共展、活动互 助、业务互训。 第八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及其承 载的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 受 法律保护。 禁止破坏、损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歪曲、丑化、亵渎、 否定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 或者侵害雨花英烈的姓名、肖像、 名誉和荣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陵园管理机构、文化和 旅游、 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单位, 编制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规划,划定具体的保护范 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按照法定 程序报批。江苏省 文物保护单位皖南事变三烈士墓的保护范围、建设 控制地带,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划定。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向社 会公示范围界线,并依法设立标志标识。 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保护范围、建设 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 区,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和雨花台─ 4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第十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内应当以纪念性景观为主 导,保持环境氛围庄严肃穆。 北殉难处、西殉难处、东殉难处、知名烈士墓的本体区 域,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工程;中轴线纪念建筑群的本体区 域,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管理、展 示工程;保护范围内其他 区域,只能开展必要的环境修复、与文物相关的展示、管理工 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 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批,并保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 在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内进行施工的,施工 单位应当制定施工保护 方案,在施工前告知陵园管理机构,并 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建设 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 建建(构)筑物,应当 依法报批。建(构)筑物 布局、高度、 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雨花台烈士陵园 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风 貌协调区内建(构)筑物的造 型、色调和业态布局等应当与雨花台烈士陵园 整体环境相协 调。既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 高度,新建、改建、扩建 建(构)筑物不得超过相关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高度。 风貌协调区内建设项目在规划批准前,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陵园管理机构 意─ 5 ─ 见。 第十四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既有 建(构)筑物,不符合文物保护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治理。 第十五条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雨花台烈士陵园 内下列英雄 烈士纪念设施、遗物、文献等实施重点保护,根据其 不同的特 性和保存特点,明确保护要点和保护要 素,建立健全相应的保 护制度和维护方案: (一)烈士殉难遗址、知名烈士墓和皖南事变三烈士墓、 烈士就义群雕、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廊、烈士纪念馆、国歌碑 刻照壁、国际歌碑刻照壁、忠魂颂浮雕、忠魂亭等英雄烈士纪 念设施及其名称、 碑题、碑文、图形、标志等; (二)雨花英烈的用具、 服饰、手稿、照片等遗物; (三)与雨花英烈 相关的文稿、书刊、照片、声像资料等 档案文献史料。 第十六条 红领巾广场、共青团路和忠魂亭由少先队员、共 青团员和共产党员以捐赠、义务劳动等方式建造,是传承红色 基因的重要标志和象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 更其名称和用途。 第十七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内的地形地貌、林木植 被、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是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依存的环境载─ 6 ─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 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内的树木。 中轴线纪念建筑群、北殉难处、西殉难处、东殉难处和知 名烈士墓区域确需 砍伐、更新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内其他区域确需大修剪,或者移 植、砍伐十棵以下树木的,应当经陵园管理机构批准 ;移植或 者砍伐十棵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在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内进行展览、演出、 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应当征得陵园管理机构 同意,并确保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 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 劝阻并制止;不听劝阻的,陵园管理机构应 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特 种任务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以外,未经陵园管理机构同 意,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第二十一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拆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标 识;─ 7 ─ (三)设置与英雄烈士纪念主题 明显不符的门牌店招、标 志标识、广告设施; (四)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 (五)身着、佩戴与纪念英雄烈士环境 氛围不符的服饰、图 标; (六)在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垂钓、游泳、嬉戏; (七)携带兽类宠物; (八)使用滑板、轮滑鞋、平衡车; (九)其他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 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 为。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雨花台烈士陵园景观资源 分布状况 和周边居民休闲健身需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以 外的区域合 理划定活动范围,并指定活动时段。禁止在划定范围、指定时 段外开展健身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二条 雨花英烈的事迹展 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 崇高理 想信念、高尚道德情操、为民牺牲的大无畏精神,是党和国家 的宝贵财富。 本市将宣传和弘扬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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