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2022年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就业调控 第五章 公平就业 第六章 就业服务 第七章 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八章 就业援助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推动经济发 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推进共同富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就 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 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 业,提高就业质量。 第四条 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 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 气。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 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 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 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身份等不 同,以及因残疾而受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 2 ─业结构、强化政策扶持、加强就业调控、培育人力资源市场、 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优化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改善就 业环境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 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劳动者自主创 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提供便利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 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成立就业工 作领导小组,统 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就业工 作,研究解决就业工 作重大问题,指 导督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 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 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 做好促进就业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 范围内,做好就业 创业政策 宣传和落实、就业 失业登记和统计、岗位信息采集和 发布、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有关工 作。 工会、共产主 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 联合会以及 有关社会 组织,协助人民政府 开展促进就业工 作,依法 维护劳 动者的劳动权利。─ 3 ─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对在促进就业工 作 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强 化产业、 财税、外贸、金融、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 对就业的 支持,实 现与就业政策协同 联动,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 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 向,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 配合,积极创造 新的就业 岗 位,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 第十一条 推动制造业 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开发更多制 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发展服务 型制造新模式,培育制造 业就业 增长点;促进制造业产业 链、创新链与培训 链有效衔 接,解决就业结构性 矛盾。 促进现代服务业创 新发展,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 空间和 更多选择。引导夜间经济、便民 生活圈等健康发展, 开发社区 服务工 作岗位。 推动农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培育 新 型农业经营主 体,促进 农民就业 增收。发展 农村电子商务、乡─ 4 ─村休闲旅游等,拓宽新就业形态就业空间。 第十二条 发展数字经济产业,推动 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 度融合,推进 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引导和规 范平台 经济等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创造更多 数字经济 领域就业 机会。 第十三条 支持中 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建立援企稳岗 帮扶机制,稳定和 增加就业 岗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 财政预算内安排中小企 业发展 专项资金,并根据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 基金,支持中 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 产经营 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 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 力的中 小企业,以及劳动力 密集、社会 效益高的民 生领域服务 型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 新就业形态发展, 建立促 进多渠道灵活就业 机制。 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 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 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 费等费用,创造更多就业 岗位。 在政府 指定的场 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 生活用 品,或者 个人利用自 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 5 ─ 务活动, 无须办理营业 执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 状况和就业 工作目标,在本级 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 能培训、 技能人才评价、社会保 险、公益性 岗位、创业、就业 见习、特定就业政策等 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和高 技能人才 培养等补助。 省级财政通过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根据 各地 常住人口数、新增就业人 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各地承担省级 任务工 作量等因 素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税务机关依法 落实就业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和劳动者 按照规定 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个人所得税等,促进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共 投资和重大项目 带动就业的 评估机制,在规 划编制、投资审批、资金安排、项 目管理 时,把增加就业 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 配置作为评价项目 的重要指标。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申请 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同等条件 下优先安排就业带动能力强和就 业质量高的 项目。 第十七条 推动外资外贸提质增效,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 策,培育 壮大新兴市场,高质量 建设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 验区、苏 南自主创 新示范区以及 各类开发区等,创造更多就业 增─ 6 ─长点。 加强贸易领域风险防范,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 度,支持和 引导企业增强应对外部风险能力,稳定就业 岗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展 普惠金融,鼓励 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方 式,加大 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和初始创业者的 金融支持,培育更多的市场主 体扩大就业。 引导金融组织加大对制造业的 融资支持,提升制造业 盈利 能力,提高 从业人员 收入水平,增强制造业就业 吸引力。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 向、吸纳劳动力就业 较多的企业,在 安排建设用地时给予支 持。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 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 下应当优先向就业 困难人员出租、出售。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 部门应当根据就业 状况和产业发展 趋势,制定与人力资源市场 需求相适应的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发展 计划,定期开展高等 学 校、职业 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 状况评估,指导学校合理确 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高等学校、职业 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市场 需求状 况调整 专业和课程设置,开展就业 指导,培 养学生就业创业能 力。─ 7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 于促进就 业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社会保 险覆盖面,合理确定社会 保险待遇水平。 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 险政策措 施,为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提供保障。 法定劳动年 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以个人身份 申请参加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平台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 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加强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 伤害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 老年人再 就业的政策措施,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等支持, 维护老年 人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 超龄 就业人员 办理工伤保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 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 女性劳 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 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 机制,对女职工产 假期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用,按照规定 给予相应补贴。对招用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 女性劳动者 达到一 定比例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 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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