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3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 ,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 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上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 服务和 监督,适用本条例 。 农村自建房屋包括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其他农村自建房屋。 本条例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的人员 ,以户为单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在2三百平方米以内、 两层以下 (含两层)、 跨度小于六米的自建房屋。 其他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条 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 服务和 监督坚持规划 先行、安全第一、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 建筑质量管理工作。 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建筑 质量管理工作,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质量管理、 服务和 监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 住房和城 乡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自建 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服务和 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 地审批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县(市、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屋 规划审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市、 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3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作,监督、 管理其他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 动。 县(市、 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屋 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等工作。 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 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 区)人民政府财政、 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农村自建房屋 建筑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 (镇)人民政府指导下, 可以制 定含有农村自建房屋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办理农村自建 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及时劝阻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安 全隐患。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新建农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者乡 (镇)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农村自建房屋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 害频发区、 地下 采空区、 地 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 ;确需在上 述区 域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 防灾减灾规定。 严格 控制切坡建 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4下,按照有关 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十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房人应当 选择符合要求的设 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建设过程中 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编制农 民自建低层住宅设 计通用图集,提供网络查询、 下载服务, 免费 供建房人 选用。 县(市、 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 因地制 宜,编制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设 计通用图集,体 现本地区乡村建 筑风格和风貌特色。 第十二条 承揽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应 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标准、 规 范和操作规程等, 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 终身负责。 承揽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施工项目的建筑工匠,应当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培训。 第十三条 建房人应当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开工 前办 理开工登记, 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批准 文件; (二)选用的设 计图纸; (三) 施工单位资质证 书或者农村建筑工 匠培训证明复印5件; (四) 施工合同、监理合 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对建房人 提供的材料进行查 验,材 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 即时办理开工登记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建 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联审联办制度, 合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施工方应当按照设 计图纸、施 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施工,记 录施工过程,保证 施工资料 完 整。 监理方应当 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 现建设行为违 反质量 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 告知建房人和 施工方, 提出整改措 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施工方应当建 立并落实安全 施工责任制度,负责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 并消除施工安全 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施工质 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检查的,可以进入 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的 单位和 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发现存在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 问题 的,应当 要求限期改正。 建房人以及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 配合监督 检查,不得拒绝 或者阻 碍。6第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应当 选用合格的建筑材 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 鼓励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采用绿色建筑技术,使用绿色建筑 材料。 第十八条 建房人应当在 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设 计、施工、 监理等各方进行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 报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宅基 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验收。 第十九条 建房人应当在 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建房资料 报乡(镇)人民政府 存档。 第二十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改建、扩建、翻建的建筑质量 管理,按照新建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应当 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 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 性能进行技术鉴定,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 备案。 禁止将不符合安全 性能要求的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活动。 第三章 服务与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 要,统一 购 买设计、 监理服务,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7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建房人 与施工方、 监理方 签订房屋建设 施工、 监理合 同,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为农村建筑工 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 安全 防护知识等培训, 建立农村建筑工 匠名录和信用 档案,统一 向社会公布。 鼓励农村建筑工 匠等从业人员依法成 立专业合作 社或者公 司,承揽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建筑活动 巡查制度,及时发 现、 制止并依法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日常 巡查,劝阻违 法违规建设行为, 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 会应当开 展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 宣传教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 性法规已有法律责 任 规定的, 从其规定。8第二十八条 建房人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房 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改正: (一) 未按规定 选择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的 ; (二)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 擅自开展农民自建低层住 宅建筑活动的 ; (三) 未按规定组织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竣工验收的; (四)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 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在农村自建房屋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2022-01-23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2022-01-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2022-01-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2022-01-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2023-12-24 04:51:05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网站域名是多少( 答案:github5.com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热门文档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