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3月16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22年1月 23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九章 附则─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 有序行使职权,提高 议事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坚持全过程人民 民主,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 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 。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 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 第一 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予以公布。─ 2 ─遇有特殊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 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 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 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召集。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始得举行。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范围; (四)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 主要事项通知 代表。─ 3 ─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 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 可以组织代 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 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 谈会等形式 听取 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 间执行代表职务 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 按照选举 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团 第一次全体 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 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 体 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 若干代表小组,代表 小组会议推选 小组召集 人。小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 小组会议。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 各代表团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 书长名单草案 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 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 及其─ 4 ─他准备事项提出调 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 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 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 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由全 体代 表的过 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省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 产生。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 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 负责人 不担任主席团成员 职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 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 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 由主席团全 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若干人, 推选主席团成员 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 体会议的 执行主席, 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 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5 ─ (三)会议期 间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四)其他 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 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 受委托的副 主任召集并主持 ,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 主席主持。 第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 体会议、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议 案和有关报告的 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 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情况 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 就重大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省 有关国家机关 负责人参加会议, 汇报 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 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 体会议,组织代表进行大 会发言, 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秘书处。秘书 处由秘 书长和 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 理主席团 交付的事项, 处理会议 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 处可以下 设若干工 作组。─ 6 ─第二十二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因病 或者其他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 间应当报代表团并由代表团 向秘书 处书面请假。秘书 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 缺席的原 因。 代表应当 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参加选举 和表决,严格遵 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 监察委员 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列席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 体的负责人,本省出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 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 守会议纪律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 因不能列席的,应当 按照规定请 假。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 应当公开。 大会全 体会议可以 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新闻发布会、 记者会, 根据需要设新闻发言人。 省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通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 进行公开报 道。─ 7 ─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 理安排会议 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 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 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 会议文件、简报等材料可以通过 电子阅文系统推送。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主席团、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 向 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 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 联名,在规定时 间内,可以 向省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 候,可以 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提出。─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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