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1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 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 第三章 海洋牧场的生产经营 第四章 海洋牧场平台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 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规 划建设、生产经营、平台管理和所涉海域生态保护的监督 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 、 合理利用和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 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解决 海洋牧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的综合协调 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 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海事、气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洋牧场管理工作。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海洋 牧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四个设区的市协同推 进下列海洋牧场管理工作: (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 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 2(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 第七条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四个设区的市加强海 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和培养高层 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牧场科技创新平 台,联合推动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海洋牧场 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 第二章 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 市海洋牧场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 施。 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 陆海 统筹、科学 布局、优化结 构、完善功能的原则, 并与海上 交通、环境保护、海 岸带保护、海 岛保护、 港口、旅游等 规划相衔接。 对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 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 容 作出重大调 整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九条 开发建设海洋牧场项目应当依法 取得海域使 用权和海洋环境 影响评价等文件。 第十条 海洋牧场建设应 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建 设材料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 要求。 3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 当加强海洋牧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 广应用,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洋牧场管理的能力和 水平。 鼓励和支持运用人工 智能、大 数据、云计算、物联网、 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 手段,打造 智慧型海洋牧场,推动海 洋牧场信息化、自动化、 智能化发展。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多元化 投入机制, 在项目和资 金安排上对海洋牧场建设 给予支持。 鼓励生态补偿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 参与 海洋牧场建设和经营,推动海洋牧场规 模化发展。 第十三条 海洋牧场 岸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海 岸带综 合整治、渔业 码头升级改造相衔接。 第三章 海洋牧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海洋牧场海域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 当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从事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 殖模式、种类和 密度,使用的药物、肥料、饵料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二) 从事捕捞的,应当遵 守渔具准入等管理规定; (三) 从事垂钓等休闲活动的,其活动 方式应当符合 4法律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通过建 设人工 鱼礁和实施增殖放流等措施,养护 近岸渔业资源, 保护和 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牧场 绿色发展。 建设人工 鱼礁,应当 符合环境保护 要求,有利于 维护 海底生态环境平 衡。 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应当 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 加强放流苗种的检验检疫,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海洋牧场 配备水下在线监测系统, 实时监 测海洋牧场环境和渔业资源 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海洋牧场所有人 或者经营人应当对海洋牧 场的生产经营和平台运营的安全 承担主体责任, 并遵守下 列规定: (一)遵 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 防护措施; (二) 配备适合的海 陆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三)制定应急 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海洋牧场内发生事 故或者险情,其所有人 或者经营人 应当按照应急 救援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及 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 上搜救机构报告。 5第十八条 海洋牧场的 开发、建设和经营, 不得影响 船舶正常航行安全和其他公共设 施安全。 第四章 海洋牧场平台的管理 第十九条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经法定的 船舶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文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 书、文书的海洋牧场平台 不得投入使用。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按照设 计的用途使用,依法定 期进 行安全技术 检验。 投入使用的海洋牧场平台 达到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 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 拆除。 第二十条 海洋牧场平台所有人 或者经营人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正确显示 号灯、号型,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配备能够熟练掌握救生、消防、通信、 避碰等 专业技能的人员, 且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三)配备与其规 模相适应的 救生、消防、通信、定 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 施,且保持完 好状态; (四)建立日常 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 训等制度,制 6定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营运 档案 ,定期排查安全 隐患; (五)配备垃圾分类回收 设备设施,及时 清理打捞平 台周边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利用海洋牧场平台 从事观光、垂钓、餐饮、 娱乐、文化、科 普等活动, 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外 还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人员值守瞭望; (二)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安全须知、设置警示 标牌; (三) 建立 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实际 承载人数不 得超过核载人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实时海 况达到下列条件 之一的, 禁止临 时登乘人员登乘海洋牧场平台; 已登临海洋牧场平台的, 应当在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撤离: (一) 风力达到蒲氏风级五级 以上的; (二)能 见度低于一千米的; (三) 浪涌达到大浪级别的。 当气象、海洋部门发 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 超过海洋 牧场平台设 计的抗风浪等级时,所有人员全部 撤离。 7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和安全生产 另有要求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三条 在海洋牧场平台 使用明火应当符合用火规 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海洋牧场平台 临时登乘人员应当遵 守下列 规定: (一)遵 守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从平台管理人员 管理,接 受必要的安全 检查; (二) 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 (三)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 不得从事危及他人和自 身安全的 危险活动; (五) 不得向海洋中 抛投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对其法律责任 已经作出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海洋牧场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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