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 2022年第1 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委员会、 四、大会通过专门委员会有关成员的人选名单,以专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 门委员会为单位分别进行表决,采用按表决器表决的方 员会有关成员。 式,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器出现故障时,可采用举手 期 三、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成 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 总第 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 对,也可以弃权。 表中提名。人选名单草案,经全体代表酝酿后,由大会主 五、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成 105 席团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员的人选名单,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期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据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不纳人本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公告 条例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号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1月21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 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 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 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本条例所称 2022年1月21日 公共数据。 第四条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依法有序、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 原则。 目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发展和 第一章总则 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数字政府建 第二章 公共数据平台 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 第三章 公共数据收集与归集 施,保障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发展和管 第五章 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 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作为年 第六章 公共数据安全 度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 第八章 附则 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大数据发展 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 第一章总则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相关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应用 工作。 创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数字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公 化改革,深化数字浙江建设,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本条例。 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 第七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 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数据 浙江人大公握版195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2022 年第一 标准实施、数据质量、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 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 一标准,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子目录,并报上一级公共 期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角洲区 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总第 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本部门 作跨省域合作,推动公共数据标准统一,促进公共数据共 公共数据子目录,并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105 享利用,发挥公共数据在区域一体化协同治理和跨区域协 第十四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 期 同发展中的驱动作用。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本省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 设,制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标准 公共数据平台 以及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标准,推动公共数据国家 第九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效实施。 统筹规划和建设以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 第三章公共数据收集与归集 用体系为主体,以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保障、网络安 全体系为支撑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遵循 公共数据平台),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 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 设区的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规范收集。 按照省有关标准和指导规范的要求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 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 台。县(市、区)应当按照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原则,依托 重复收集;共享数据无法满足履行职责需求的,公共管理 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确有必要 和服务机构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需求清单, 的,可以单独建设。 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 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按照地方实际需要, 决。 及时向下级公共数据平台返回数据。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法定权限、范 第十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 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单位、个人数据的,有关单位、个 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 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通过统一的共享、开放通道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收集公共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 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道;已建共享、开放通道的,应当并入统一的共享、开放通 第十七条收集公共数据应当分别以下列号码或者 道。 代码作为必要标识: 第十一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省 (一)公民身份号码或者个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推动全省公共数据、应用、组件、算 码; 力等数字资源集约管理,促进数字资源高效配置供给,实 (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有序 (三)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识别代 流通和共享。 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使用财政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 金的数字化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数字化项目的统筹、整 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 合和共享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 使用本省财政资金的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不予立项、审查验收或者不予安排运行和维护经费: 除外。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意,新建 第十八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 业务专网或者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平台的; 门在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电子证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意,在公 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以及跨地域、跨部 共数据平台外开发、升级改造应用系统的; 门专题数据库。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 (三)未按照规定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管理的; 据目录,按照应用需求将公共数据统一归集到省公共数据 (四)未按照要求共享、开放数据或者重复收集数据 平台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 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和安全管理要求的。 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和完善跨地域、跨部门专题数据库。公 第十三条公共数据实行目录化管理。省公共数据 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目录,按照应用需求 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公 将公共数据统一归集到本级公共数据平台专题数据库。 共数据目录一体化建设,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标准,组织 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 编制全省公共数据目录。 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 96浙江人大公按版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2022 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校核申请。公共管理和 取数据的,应当向数据提供单位的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年 第一期 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校核 提出申请,明确应用场景,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通道 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 以接口调用、批量数据使用等方式获取数据。 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校核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获取数据的,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 总第 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部门提交数据需求清单,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公共 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 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也可以向公 第二十五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无条件 期 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校核申请。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 共享数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 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应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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