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1年8月3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作如下决定: 一、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艰巨性、复 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 持续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理 好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的关系,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 二、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 学防治、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严格落实政 府属地责任、部门主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社会公众个人责─ 1 ─ 任,健全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 防控机制。 三、完善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 处置相结合的组织指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属地为主、 条块结合,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工作专班。发生疫情时,各级 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应急 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国家和省驻宁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依 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一调 度,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建立疫情防控专家库,发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管理、 公共安全应对、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理论与实务专家 作用,为疫情防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精准、有效的支 持。 四、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外防输入 作为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入境口岸相关的 海关、边防、空 管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疫情防控 职责,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对入境人员实行全 流程闭环管理。入境人员应当服 从并配 合做好口岸检疫、闭环转运、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解除隔离 后社区(村)健康监测管理等工作。─ 2 ─对进口食品、物品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和追溯管理,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 测。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做好信息核查申报等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疫情防控的 主管责任,对进口 食品、物品的消毒和检测等工作落实情况加 强监管。 五、涉外机场、港口等单位应当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 任,实行专班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有关规定,接受 市、区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监督 检查指导,应急状态下应当服从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调度。 涉外机场、港口等单位应当做好入境人员与国内人员 活动 场所的物理隔离,实行国际、国内有效分 开。加强工作人员管 理,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 报内部相关 人员基本信息、风险点防控措施等情况。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员接 种疫苗,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定期 进行核酸检测,实行集中居住、全封闭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规 定,对涉及疫情防控各环节产生的垃圾实行分类管控、闭环处 理。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的属地责任,将 涉外机 场、港口等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纳入所在地应急处置体系,依法─ 3 ─ 对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有关规定的情 况进行督导检查,为其 开展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涉外机场、港 口等单位周边地区的管理,对参与客运、货运、保洁、地勤等 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指 导。 六、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 航、铁 路、公路、水路等交通卡口,作为疫情内防反弹的第一防控关 口,对中高风险地区来宁人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机场、火车站、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等工作,设置人员隔离或者留观区 域;发现来宁人员有发热、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异常情况 的,应当暂时隔离,及时进行信息登记,按照有关规定与属地 做好人员交接、转运等工作。相关人员应当 配合做好发热门诊 就诊、闭环转运、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解除隔离后社区 (村)健康监测管理等工作。 七、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重点场 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防止 聚集性疫情的发 生。所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严格 执行疫 情防控措施和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 业监管职 能,依法承担疫情防控的主管责任, 加强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4 ─指导。 商场、超市、宾馆、餐馆、农贸市场、图书馆、博物馆、 美术馆、影剧院、游艺厅、棋牌室(麻将馆)、公园、旅游景 点、运动场所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场所清 洁消毒,控制人员密度,做好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以及督促 检查佩戴口罩等工作。加强大型活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做好防控方案。 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重点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控安全 隔离,落实人员和车辆进出 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清洁消毒等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院 感防控各项要 求,规范预检分诊及发热门诊工作流程,严格住院患者陪护和 探视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住院患者、陪护人员的健 康管理和监测,严防院内感染。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校园疫情防控,做 好健康宣教、室内通风、清洁消毒等工作,严格落实健康监 测 制度和因病缺课缺勤登记制度。 快递员、食品从业人员、专业救援人员、一线市场监管人 员、医护人员以及出租车、网约车、公共交通一线工作人员等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 苗接种、核酸检测、健康监 测。─ 5 ─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疫情防控的属地责 任,健全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完善社区( 村)疫情 防控总体工作方案,做好社会 面的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 机制,推动疫情防控 数据向社区(村)推送,疫情防控资源和 力量向社区(村)下沉,疫情防控工作关口 向社区(村)前 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防疫 宣传、排查登记、居家隔离、体温监测、信息上报、流行病学 调查、健康码查验等工作。 有中高风险地区或者封闭封控管理区域旅居史人员、解除 集中隔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社区(村)如实报告 相关信息,服从并配合做好排查、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 检测等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疫情防 控措施,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没 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 主,有效组织小区居民、辖区单位、社会组织 参与群防群控。 九、市民应当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戴 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分餐制、保持社交距离、咳嗽打喷嚏 时注意遮挡,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出─ 6 ─现疑似症状时,及时上报本人健康信息,做好个人防护,立即 前往就近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出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佩戴口罩。没有佩戴口罩的,有关工作人员有 权劝 阻;经劝阻后仍拒绝佩戴 口罩的,有关工作人员有 权劝离或者 拒绝提供服务。与入境人员和进口 食品、物品接触的高风险岗 位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作期间采取全 程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所 在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将个人防 护执行情况纳入监督内容。 发生疫情时,市民应当 配合做好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查 等工作,主动申报、如实陈述。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 触者等应当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 关机构做好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终末消杀等工 作。 十、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疫情防控 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加大财政 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体 系建设。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健全多点触发、多渠道监测预警 机制,完善哨点布局,发挥发热门诊、基层医疗机构、急救中 心、药店等哨点作用。健全信息直报系统,提升疫情监测的灵─ 7 ─ 敏性和及时性。 加强流行病学调查溯源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队伍,完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公安、工 信流行病学调查协作机制,科 学、精准、高效开展工作。 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市、区疾控机构,二级综合医 院、传染病医院,以及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核酸检测实验室。提高应急状态下核酸检测能力,优化组织方 案,规范工作流程,安全、有序、高效开展检测工作。鼓励有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 加强集中隔离场所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和疫情防控 有关规定进行建设、改造,实行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管理。规 范集中隔离场所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提高应急状态下医 疗废物处置能力。 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调整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医 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改造升级,完善定点医院救治力量 储备,提升转运救治能力,规范发热门诊和留观病房设置,提 高疫情发现和现场处置能力。 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整合数据资源,在宁单位涉疫数据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疾控数据平台归集,加强数据研判,为 疫情防控提供安全 可靠、准确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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