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 定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一网通办”服务,深化“放管服” 改革,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切实便民利企,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推进“一网通办”改革,整合数据资源,加强业 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范围,构建标准化、规范化 、 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为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 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的服务。 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网通办”改革工作的 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一网通办”改革的主管部门,构建分 工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协调2机制,统筹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一网通办”改革工作的统 筹指导。 支持浦东新区在“一网通办”改革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 率先进行创新探索;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推广。 三、本市强化“一网通办”一体化平台建设,依托“中国 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自助终端和线下办事窗 口,实现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为个人以 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多渠道的服务。 本市各级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网通办” 标准规范,实现服务事项全流程、一体化运行。本市各级机关 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将其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统一接入“随申 办”移动端,不再新建政务服务移动端。 本市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 心(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事项 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个人事项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 务中心集中;明确办事窗口的职责权限与操作流程,对能够当 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四、本市优化“一网通办”业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全程 网办,提供申请、受理、决定、送达等全流程全环 节的网上服 务。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的事项,申请人申请网上办理的,不 得 3要求其到现场办理;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时 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 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 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其 选择的渠道办理。 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对业务流程关 联度高的 多个“一网通办”服务事项推行集成办理,实行一次 告知、一 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办理、统一 发证,推动“高效办成一 件事”;应当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行 综合窗口服务,实行 综 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五、本市探索综合窗口主动服务模式创新,强化 审批要素 标准化建设,依托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手段,根据申请人 的办事需求,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等渠道,实时互通共 享获 取相关信息,形成标准、完整、准确的申 报材料,实现申请人 “信息免填报、材料免提交”,申请事项一次 咨询一次办成。 六、本市支持“一业一 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 涉及的 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一网通办”平 台集成办理。 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的信息与相关单项许可证具有同等证 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市通用。 七、本市推行统一的 电子证照服务,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 机构在“一网通办”服务中 需要发放证照的,应当提供电子证 照;申请人要求获得实体证照的,应当确保同步发放的电子证4照与实体证照信息一致。 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能够提供本市 电子证照的,免于 提交实体证照,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拓展电子证照在社会化服务领域的应用。 八、本市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动“互 联网+监管” 系统建设,加强各 相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促进相关 领域、行业的监管信息归集和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九、本市加强“一网通办”服务中的数据管理和 安全保障 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切实 维护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 法权益。 十、本市推广“随申 码”的社会化应用,以“随申 码”作 为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数字 身份识别码,实现一码通办。 依托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提供个性、精准、主动、智能 服务。 “一网通办”服务应当 充分兼顾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 群体的使用需求,解决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 难。 十一、本市健全“一网通办”服务“ 好差评”制度,实行 一次一评、一事一评,拓展评价渠道,完善评价方式,为个人 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对服务 质量进行评价提供便利,对发现的 问题及时整改。 5十二、“一网通办”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部门“一网 通办”改革成效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与绩效 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三、本市加强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改革的合作与 交 流,完善“跨省通办”工作机制。推进 长三角区域电子证照互 认和数据资源共享,打造高频优质场景应用。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 绕“一网通办”改革 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 规中作出规定,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 暂时调整、停止实施 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一网通办”改革 有关的部分规定。 十五、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 听取专项 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 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 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 实“一网通办”改革的各项工作。 十六、本市保障“一网通办”改革创新,在改革创新中 未 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 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 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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