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
定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一网通办”服务,深化“放管服”
改革,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切实便民利企,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推进“一网通办”改革,整合数据资源,加强业
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范围,构建标准化、规范化 、
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为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
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的服务。
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网通办”改革工作的
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一网通办”改革的主管部门,构建分
工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协调2机制,统筹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一网通办”改革工作的统
筹指导。
支持浦东新区在“一网通办”改革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
率先进行创新探索;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推广。
三、本市强化“一网通办”一体化平台建设,依托“中国
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自助终端和线下办事窗
口,实现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为个人以
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多渠道的服务。
本市各级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网通办”
标准规范,实现服务事项全流程、一体化运行。本市各级机关
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将其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统一接入“随申
办”移动端,不再新建政务服务移动端。
本市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
心(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事项
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个人事项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
务中心集中;明确办事窗口的职责权限与操作流程,对能够当
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四、本市优化“一网通办”业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全程
网办,提供申请、受理、决定、送达等全流程全环 节的网上服
务。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的事项,申请人申请网上办理的,不 得
3要求其到现场办理;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时
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 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
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其 选择的渠道办理。
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对业务流程关 联度高的
多个“一网通办”服务事项推行集成办理,实行一次 告知、一
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办理、统一 发证,推动“高效办成一
件事”;应当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行 综合窗口服务,实行 综
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五、本市探索综合窗口主动服务模式创新,强化 审批要素
标准化建设,依托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手段,根据申请人
的办事需求,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等渠道,实时互通共 享获
取相关信息,形成标准、完整、准确的申 报材料,实现申请人
“信息免填报、材料免提交”,申请事项一次 咨询一次办成。
六、本市支持“一业一 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 涉及的
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一网通办”平
台集成办理。
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的信息与相关单项许可证具有同等证
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市通用。
七、本市推行统一的 电子证照服务,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
机构在“一网通办”服务中 需要发放证照的,应当提供电子证
照;申请人要求获得实体证照的,应当确保同步发放的电子证4照与实体证照信息一致。
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能够提供本市 电子证照的,免于
提交实体证照,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拓展电子证照在社会化服务领域的应用。
八、本市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动“互 联网+监管”
系统建设,加强各 相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促进相关
领域、行业的监管信息归集和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九、本市加强“一网通办”服务中的数据管理和 安全保障
各级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切实
维护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 法权益。
十、本市推广“随申 码”的社会化应用,以“随申 码”作
为个人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数字 身份识别码,实现一码通办。
依托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提供个性、精准、主动、智能
服务。
“一网通办”服务应当 充分兼顾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
群体的使用需求,解决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
难。
十一、本市健全“一网通办”服务“ 好差评”制度,实行
一次一评、一事一评,拓展评价渠道,完善评价方式,为个人
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对服务 质量进行评价提供便利,对发现的
问题及时整改。
5十二、“一网通办”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部门“一网
通办”改革成效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与绩效
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三、本市加强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改革的合作与 交
流,完善“跨省通办”工作机制。推进 长三角区域电子证照互
认和数据资源共享,打造高频优质场景应用。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 绕“一网通办”改革
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
规中作出规定,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 暂时调整、停止实施
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一网通办”改革 有关的部分规定。
十五、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 听取专项
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 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
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
实“一网通办”改革的各项工作。
十六、本市保障“一网通办”改革创新,在改革创新中 未
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 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
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6
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2021-06-23
安全标准 >
国标 >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4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