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6日 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修订 2020年9月25日乌鲁木齐市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0年10月 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 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开放引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开发、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 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在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 大平台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 人才培育引进、 科技金融结合、 知识 产权运用与保护、 面向中西亚合作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 打造丝 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创新 创业示范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高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 支持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 第六条 高新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市场需求 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 完善法治保障 , 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 环境。 —2— 第七条 鼓励高新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 责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 的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 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财政、 国有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以及税收协 调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各项激励措施、 促进投资和生 产经营的政策; (五)依法行使国家、 自治区、 市人民政府赋予高新区的审 批权限; (六)管理、指导和 协调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 出口贸易等工作; (七)组织编制 园区区域评估工作,进 驻园区项目应 符合 区域评估要求; (八)负责发展 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 急管理、审 —3— 计、 统计、 市场 监督、 生态环境、 城市建设和管理、 绿化、文化体育、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 协调有关 部门在高新区的 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 托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高新区创新 土地利用方式,建立 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的动态评估、监督管理、 考核与奖惩机制。工业、 仓储物流、 科 研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弹性年期方 式 供应。商业、工业及重大 功能性项目等用 地,推行带方 案出让。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高新区在优化营商 环境、 推行“放 管服”改革等相关领域先行先试,为市场主体和 个人提供规范、 透明、高 效的发展环境。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 健全支持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强化 市场主导作用和 企业创新主体 地位,构建产业创新体 系。 支持 企 业加大 研发投入力度,鼓励创建 或引进高水平创新平台,加强 专业性和 综合性中试 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鼓励组建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 创新联盟等新型创新组织, 符合条件的创新组织可依法 申请登 —4— 记为法人。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发挥协调职能,重点支持新一代 信息技术、新 材料、现代服务业、大 健康等产业的发展, 构建产 业体系。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建立资 源共享激励机制,支持大 型 科学仪器设备、科技 文献、科技 数据、实 验室等科技资 源开放共 享,引导各类科技资 源面向社会提 供服务。 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支持 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 载 体建设和发展。 鼓励 孵化器和加速器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科技中 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第三方专业化创新创业 服务。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支持 企业与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开 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开展科技成果 所有权、 使用权 改革创新, 建立知识 价值评价、成果权 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创新试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促 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财 政资金投 入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引导 基金,发挥政府投资 基金 作用。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质 押等业务,支持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5—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国 内外银行和证券、 保险、信托、 金融 租 赁、 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机 构在高新区设立总 部或分支机构,开 展金融产 品创新和金融 服务。 第二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发挥人才管理 改革试验区优势, 制定人才 队伍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引进、培 养、激励、 评价和交 流机制,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给予支持并提 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高新区 整合对外 交流和经贸合 作资源,建设开放战略通 道和对外合作平台,建立与国际 贸易 投资、 对外国际科技合作通行规则 相衔接的制度体 系和监管服务 模式。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 健全投诉工作机制, 受 理企业和投资 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的投 诉和 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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