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10年12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 (二)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 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 展,规范高新区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 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织实施; 条例。 (三)组织实施高新区的综合配套改 第二条在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 革,指导高新区内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 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应当遵 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 守本条例。 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培育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 发展各类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准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包括金 (四)统筹、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经济技 阳科技产业园、贵阳高新技术生态产业经 术协作和招商引资; 济带、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以及市人民政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 建设和发展,纳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高新区管委 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划。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所在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 有关区、县发展经济,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 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 机制。 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孵 第六条高新区应当建立精简高效的 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管理体制。 第四条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改革、创新人事管 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 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 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 激励机制。 授予的职权,在高新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 第七条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应当优 理和行政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先用于高新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对高新 (一)贯彻国家、省、市实施高新技术产 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 门应当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优先 和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 办理聘用、录用、户籍等有关手续。 完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 第八条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由高 境; 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土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315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统一征 个人予以扶持。 收、开发、出让、管理。 第十五条高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 高新区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 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 在高新区兴办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 高新区的土地收益留存部分用于高新 化器。经认定的孵化器,享受国家、省、市 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 和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环境。 第十六条,高新区应当加强留学归国 第九条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工商、 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特色园区建 税务等相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派 设。 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为企业和其他 鼓励、扶持留学归国人员、大学毕业生 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及其他人才在高新区创业。 第十条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 第十七条鼓励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 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新 组织和个人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各类中介服 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电子信 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中 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并且根据经 介服务机构,可以享受高新区的有关优惠 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 政策。 整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在高新 鼓励和支持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 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包、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 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其他产业的发展。 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等方式回收其风险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 投资。 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 第十九条高新区内的企业应当按照 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 等方面的规定,优化生产环境,加强安全生 省、市以及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产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 第二十条高新区应当建立完善招商 区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发展 引资激励机制,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 环境。市技术改造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 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开发资金应当重点保障高新区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一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高 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 新区内需申报认定高新技术的企业提供服 第十三条加强对高新区项目的扶 务,协助企业申办有关手续。 持,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扶持的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公开 项目,高新区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资金匹配。 有关优惠政策、办事项目、程序、时限、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 承诺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 为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 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进行专利申请、商 便捷的服务。 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对取得自主知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 识产权并且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机构和 的项目、范围、标准应当公布。 162011/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关于《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说明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 人。 任何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 第二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行 场主体收取费用。 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进行以及省、市 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 处分: 组织不得擅自人区检查。实施检查不得干 (一)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和本条例规 扰、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定的有关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条规定的收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检查,高 损害企业、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有权拒绝,并 (三)利用职权询私舞弊,谋取非法利 且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高新区 益的; 管委会投诉。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高新区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 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 条例规定,适时制定公布有关优惠、扶持、 行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 奖励的具体办法。 围的,应当在3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1年6月1 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移送投诉之日起10日 日起施行。 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投诉 关于《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区的高新区相比,无论在经济总量还是发 2010年12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二届 展速度上,贵阳高新区都还有很大差距,未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能充分体现全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区示范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简 作用。遵照省委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 称《条例》),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跨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快贵阳国家高 现作如下说明: 新区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贵阳市在全省率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 史性跨越,制定《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简称高新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条例》,对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促进高新 是全国56个国家级高新区之一。近年来, 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保障措施等予 在贵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高新区各项 以规范,进一步激发高新区活力,促进高新 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为贵阳市的经济社 区规范管理、高效运转和快速发展,十分必 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与发达地 要。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317 关于《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说明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 人。 任何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 第二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行 场主体收取费用。 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进行以及省、市 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 处分: 组织不得擅自人区检查。实施检查不得干 (一)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和本条例规 扰、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定的有关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条规定的收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检查,高 损害企业、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有权拒绝,并 (三)利用职权询私舞弊,谋取非法利 且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高新区 益的; 管委会投诉。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高新区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 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 条例规定,适时制定公布有关优惠、扶持、 行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 奖励的具体办法。 围的,应当在3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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