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1999年7月23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法》 等有关法律、 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包头稀土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包括新建区(含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政策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主要任务是 : 研究开发稀土资源,发展高新技术,推进地区经济增长;加速 引进技术的消化、 吸收和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 产 业化、国际化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体制创新, 推进产业升级。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 本地实际,重点发展稀土、 新材 料、 机电一体化、 电子信息等高 1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应当建成稀土生产、科研、开发、信息中心。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 在开发区内兴办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企业,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 作和贸易活动,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公益事业。   第六条 要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禁止污 染环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第七条 开发区通过建立完善的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促进技术贸易,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八条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 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第九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给予积极 支持,促进开发区 的发展。   第十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和高新 技术的研究、 开发,在财力、 人力上给予优先支持;对重点建设 项目、科研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当予以保 障。   第十一条 设立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包头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内 行使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命令、 决定; 2  (二)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开发区内优惠政策;   (三)保障开发区内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享 受的优惠政策;   ( 四)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新建区内的各项规章制 度;   ( 五)依照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开发区建设发展总 体规划,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 六)依照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新 建 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 七)依照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分区规划和开发区的 控 制性详细规划, 负责开发区新建区的土地管理、各 类建设工程 规划和设 计的审批,核发包头市 统一编号的有关 证书;   (八)管理、 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 派出机构 或者分支机构的 工作;   (九) 审核或者审批各类入区投资项目;   (十) 负责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技术 监督工作;   (十一)按规定办理开发区内的 涉外事务;   (十二)行使包头市人民政府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 可以在机构 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 人员编制总额内设立内设机构,进行人员 调配,并报市机构 编 制部门备案。   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在开发区新建区内行使包头市 人民政府 相应工作部门的职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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