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 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 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对确有错误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和 其他法律文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规范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改进执行 方法,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充分发挥 执行职能作用,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 和协调。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公正文明执法,严明执行纪律,严格 收费标准,严禁超标的和超范围执行。执行人员不得消极执 行,不得违法执行,不得徇私枉法。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对执行中违法办案的执行 人员,应当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进行赔偿。 四、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 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 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填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不得 以任何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强制执行。 五、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推 诿、拖延、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六、各级人民法院对阻碍、 抗拒执行的违法人员,应当依法 采取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涉 嫌犯罪的,及时移 送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 2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 暴力抗拒 执行的,公 安机关应当 迅速依法处 置。对妨碍和 抗拒执行涉 嫌 犯罪的,公 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侦查、起诉。 对滥用权力 非法干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使案件不能执 行,或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和其他有 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 查处。 七、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帮助人民 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的阻力,改 善执行装备。 八、社会各方面特 别是宣传教育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制 宣传教 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法制 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 成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 意识。对 抗拒、阻 挠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的, 新闻单位 应当加强 舆论监督。 九、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 开展执行工作, 听取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情况汇报,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情况进行 检 查,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 顺利进行。 十、本决议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8 日湖南省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决议》 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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