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
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
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唐山市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行
政许可规定;
二、废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超限车辆、履带车通过城市桥涵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三、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
— 1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规
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废止;
四、废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规定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审批”的
行政许可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相应废
止;
五、废止《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本市文物省内、省外展览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六、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定
的“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部门批准”的行政许
可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 —关于第二批废止唐山市地方性法规中
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说明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三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规定
清理结果的审查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取消的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等
有关规定,今年 9月份,唐山市对拟保留的 55项行政许可规
定继续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认为《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 6项行政许可规定应当废止。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
可规定的决定(草案)》,现将决定废止的 6项行政许可规定
的主要情况及有关处理措施说明如下(涉及和引用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条文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 3 —
法律法规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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