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05年11月25日甘肃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简称高 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及其所属园区的组织和个 人。 第三条 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 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 高新区应当按照“一区多园”的模式建成高新技术产业 化基地、自主创新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产出和贸易 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成 果转化基地,成为集产学研相结合、技工贸一体化的经济 发展特定区域。 第四条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对高新区内 的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在高新区内从事创 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支持、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 作。 第五条 高新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政 策,确定发展高新技术的重点,并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 向。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 高新技术企业或设立各类服务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 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高新区应当执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法 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和 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享 受国家和省、市以及高新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有关高新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高新区的规划管理,依据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 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高 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按照规定权限审 批或审核高新区的企业及项目的入驻,负责高新技术项目 和企业认定的申报和审核; (四)负责管理高新区的各类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 (五)协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高新区内的计划、财 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规划、城建、房产、 民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 的管理; (六)统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或 分支机构的工作,组织协调高新区有关服务机构的活动;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 它职权。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按照“ 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可以设立相应的职 能部门,负责相关管 理工作。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向社会 公开有关的优惠政 策、审批事项、 收费项目与 标准、办事 程序、服务 承诺以 及其他可以向社会 公开的政务 信息,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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