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00 CCS A 90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31—2020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南 Guid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for market supervision 2020-12-16 发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01 实施 发 布 DB4403/T 131—2020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应急管理体制 ...................................................................... 2 6 应急管理机制 ...................................................................... 3 7 应急管理法制 ...................................................................... 5 8 应急预案体系 ...................................................................... 6 附录 A (资料性)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 9 附录 B (资料性) 市场监管领域应急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 11 附录 C (规范性) 应急预案体系 ..................................................... 12 参考文献 ............................................................................ 13 I DB4403/T 131—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平、李颖、刘佳、于喜峰、黄红婷、许劲草、苏晓润、吕勇、吴序一、叶有 权、王冕博。 II DB4403/T 131—2020 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应急管理有益做法,积极 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近年来,为探索建设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按照应急管理“专业化、 规范化、智慧化”的建设目标,从规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 修订要求等方面出发,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要求,以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建 设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有效发挥应急管理体系在市场监管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 础性作用为目标而制定。 III DB4403/T 131—2020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体制、应急 管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法制。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突发事件 emergency 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市场监管领域突然发生,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 社会安全事件。 3.2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计划或方案。 3.3 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所做的准备活动。 3.4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针对突发事件按既定方案采取一系列措施。 3.5 应急演练 emergency drill 针对突发事件假想情景,组织相关应急人员,按照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在特定的时间和 地域,执行应急响应任务的训练活动。 1 DB4403/T 131—2020 4 总体要求 4.1 应急管理体系概述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应急管理体制; b) 应急管理机制; c) 应急管理法制; d) 应急预案体系。 4.2 工作原则 市场监管局属各单位应按照局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的原则开展工作,具体可按以下几个原则展开: a)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b)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c)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d) 依靠科技、依法规范。 5 应急管理体制 5.1 组织体系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宜按照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和专项应急响应机构、局属单位应急响 应机构、应急专家组等几个层面展开。全局组织体系图参见附录A图A.1。 5.2 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应急管理突发事件的防 范、应对工作。 5.3 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管理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全局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局应急值守工作。 5.4 专项应急响应机构 5.4.1 根据局承担工作需要设置专项应急响应机构,如食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响应机构、药品突发事 件专项应急响应机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响应机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响应机构等。 5.4.2 专项应急响应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专项 应急响应机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相关业务牵头处室,作为专项应急响应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机构组织 体系建议参照图 A.2 组织。 5.5 直属单位、辖区局、事业单位应急响应机构 直属单位、辖区局、事业单位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领导机构,参与市局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 负责对涉及职责范围、所属人员及财产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局属各单位应急机构具体组织方式可根 据业务需要参照附录A设立。 2 DB4403/T 131—2020 5.6 应急专家组 各级响应机构可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 要的保障和服务。 6 应急管理机制 6.1 预防与应急准备 6.1.1 预防 6.1.1.1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充分考虑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 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对措施。 6.1.1.2 加强源头管理,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 发事件。 6.1.2 应急准备 6.1.2.1 物资准备 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并按照调查结论或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更新, 保证正常使用。 6.1.2.2 宣传教育 局属各单位应通过办公平台、移动互联网、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 急救知识,增强公众的减灾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能力。舆情引导和媒体应对应由局统一出口和要 求。 6.1.2.3 培训 局属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 新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做到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6.1.2.4 演练 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 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救援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 6.2 监测与预警 6.2.1 监测 6.2.1.1 局属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 6.2.1.2 针对风险隐患,应明确风险控制和隐患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隐患、 控制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6.2.1.3 应建立健全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分析、研判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 对策和建议。 6.2.2 预警 3 DB4403/T 131—2020 6.2.2.1 各级应急响应机构应按照确定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实施预警响应举措、调整或解除预 警信息的流程开展预警工作。 6.2.2.2 预警信息级别按照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 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6.2.2.3 按照事件的预警级别,经局相应应急响应机构批准,将风险信息报送市政府或区政府(新区管 委会)发布预警信息。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电子显示屏、手机短 信、微博、微信等通信传媒,向社会传播预警信息。 6.2.2.4 预警信息发布后,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启动相应预案,采取 相应的措施。 6.2.2.5 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发布预警信息的相关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预警信 息发布职权,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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