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020 CCS L 70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302—2021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上报质量控制规范 Regulations of report data quality for dynamic monitoring on urban land price 2021 - 02 - 02 发布 2021 - 03 - 02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302—2021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备案资料上报要求 ................................................................... 2 6 季度监测数据上报要求 ............................................................... 4 7 年度监测数据上报要求 ............................................................... 5 附录 A(规范性)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上报用表 ......................................... 7 I DB37/T 430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燕凤、朱伟亚、张勇、姜怀龙、刘炳良、张涛、王玮、王志晓。 II DB37/T 4302—2021 引 言 为推动和规范山东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开展,满足“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处理系统”和“中 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平台”监测成果上报要求,提高山东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质量,根据《关 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 范》(TD/T 1009—2007)、《省级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稿)》及有关技术要求制定了本文件。 III DB37/T 4302—2021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上报质量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备案资料、季度数据、年度数据上报的内容、数据质量要求 等。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级监测城市和省级监测城市数据上报,其他级别监测城市 数据上报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508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TD/T 1009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dynamic monitoring on urban land price 根据城市土地市场的特点,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收集、处理并生成系列的地价指标,对城市地价 状况进行观测、描述和评价的过程。 3.2 地价监测点 land price monitoring point 即标准宗地,在一定地价区段内设立的,土地条件、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开发程度等方面与所在区段 的基准地价内涵一致或相近,能够代表所在区段地价水平的宗地。 3.3 监测点地价 land price of monitoring point 通过评估或市场交易地价修正得到的监测点在一定时点和一定条件下的地价。 3.4 地价区段 land price region 地价水平、土地利用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等方面相近或一致的区段。 3.5 基准日 the valuation date 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某一特定时间。 注: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季度基准日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即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年度 基准日为每年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3.6 备案变更 changes for the record data 1 DB37/T 4302—2021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标准宗地登记表等备案资料的变更。 注: 按备案资料变化的内容分为一般备案变更、重大备案变更。一般备案变更指仅对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有关参与工 作单位及人员备案资料变更的情况;重大备案变更指有关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标准宗地备案资料变更的情 况。 4 总则 4.1 监测范围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根据不同监测目标设置,区分为区域性监测范围和城市内部监测范围。区域 性监测范围按照行政区划或者宏观经济区域划分,城市内部监测范围按照城市某一种标准(如规划区红 线、建城区界限等)划分。 山东省级监测范围包括省域范围内所有设区市,根据工作需要,可逐步扩展到县级城市和重点建制 镇。 4.2 监测周期 以季度、年度为周期。 4.3 监测指标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包括地价水平值、地价增长率(同比、环比)、地价指数(定基)。根据用地类 型的不同,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分为商业、居住、工业三类,根据土地市场发育程度及区域土地利用类型 特点,可细化到二级类。在商业地价、居住地价、工业地价的基础上测算综合地价,用以反映地价总体 水平。 省级监测指标根据监测范围可分为省域监测指标、区域监测指标和城市监测指标。 省域地价水平值及区域地价水平值均为所包含监测城市地价水平值的算术平均值。 4.4 监测系统 监测系统由公众端、城市端和中央端构成。公众端是公共信息平台,依托中国地价信息服务平台运 行;城市端是各城市进行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具有对地价数据及相关指标进行采集、整理、初步 分析和传送到中央端的功能;中央端是国家级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主要任务是对城市端上传的地 价信息进行整合与宏观分析。 5 备案资料上报要求 5.1 初始备案资料上报要求 5.1.1 资料内容 初始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 b)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承担单位信息表; c) 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 d) 标准宗地登记表; e) 地价区段登记表; f) 标准宗地影像照片; 2 DB37/T 4302—2021 g) 标准宗地图; h) 监测范围地价区段标准宗地分布图; i) 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方案。 表格应符合附录A要求,若系统中表格有修改,按照系统表格格式上报。 5.1.2 资料要求 5.1.2.1 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内列举标准宗地数量应与标准宗地登记表数量一致。 5.1.2.2 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地价区段登记表中宗地信息应严格一致。 5.1.2.3 标准宗地登记表的填报应满足以下要求:基准日应为初始备案资料提交当季度的最后一天; 如标准宗地为综合用地,标准宗地仅选用一种用途的,在土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应填写整宗地信息,在 备注项中说明标准宗地选取的具体用途和分摊面积,供估价师测算使用,综合用地不得同时作为 2 种及 以上用途的标准宗地;同一地价区段的标准宗地的设定内涵必须一致,设定容积率应在现状容积率的 0.5~2 倍之间;位置草图必须绘制或粘贴图片,且与监测范围地价区段标准宗地分布图标示位置一致。 5.1.2.4 每宗地应至少有一张宗地影像照片,标准宗地影像照片应清晰、完整地反映宗地内建筑物、 构筑物等利用情况。 5.1.2.5 每宗地应至少有一张标准宗地图,宗地图应清晰反映位置、四至、面积等内容,不得体现坐 标等涉密信息。 5.1.2.6 监测范围地价区段标准宗地分布图应为三张分用途的图件,图件清晰,能全面显示监测范围、 区段划分、区段编号、宗地位置、宗地编码及必要的地理要素(如:道路、水域、重要单位注记等)。 5.1.2.7 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方案中反映的监测范围、区段划分、标准宗地布设及估价师工作分配等 应与对应表格数据一致。 5.1.2.8 关于资料的其他要求参见 TD/T 1009。 5.2 备案变更资料上报要求 5.2.1 一般备案变更 5.2.1.1 资料内容 一般备案变更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 b)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承担单位信息表; c) 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 d) 备案变更说明。 表格应符合附录A要求,若系统中表格有修改,按照系统表格格式上报。 5.2.1.2 资料要求 5.2.1.2.1 技术承担单位变更的需由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的变更申请。 5.2.1.2.2 技术承担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营业执照扫 描件或当地编办文件扫描件。 5.2.1.2.3 备案变更说明需要清楚准确的说明变更情况及原因,并保持与其他表格数据的一致性。 5.2.1.2.4 有关参与工作单位及人员备案资料变更的,需当季度上报备案变更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 的下一季度启用。 5.2.2 重大备案变更 3 DB37/T 4302—2021 5.2.2.1 资料内容 重大备案变更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 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 b) 标准宗地登记表; c) 地价区段登记表; d) 标准宗地(年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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