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 6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906-2020 介入放射学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for interventional radiological and clinical nuclear medical radiation workers 2020 - 11 - 06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2 - 06 实施 发 布 DB32/T 3906-2020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业健康检查 ...................................................................... 2 5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 4 6 在岗期间健康状况分类管理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介入放射学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5 I DB32/T 3906-2020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 市职业病防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福如、朱宝立、王进、王金敖、柯德兵、吴文、杨声、曹晓燕、葛震。 II DB32/T 3906-2020 介入放射学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介入放射学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介入放射学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 WS/T 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介入放射学(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以影像诊断为基础,在医学影像诊断设备的引导下,利用穿刺针、导管及其他介入器材,对疾病 进行治疗或采集组织学、细菌学及生理、生化资料进行诊断的学科。 3.2 临床核医学(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利用开放型放射性核素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临床医学学科。 3.3 介入放射学放射工作人员(radiation workers in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在医疗机构从事介入放射学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4 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radiation workers in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1 DB32/T 3906-2020 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核医学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5 适任性评价(judgment on worker fitness) 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对各类不同的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对其是否适合和 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作出评价和签发。 3.6 转岗(transfer to a new post) 原从事放射诊断或放射治疗等非介入放射学、非临床核医学的放射工作人员,调整或转换从事介入 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岗位的情况。 3.7 异常照射(abnormal exposure) 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可能超过为他们所规定的正常情况下的剂量当量限值 的照射,分为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 4 职业健康检查 4.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 4.1.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考虑放射因素名称、职业照射种类,并包含辐射敏感器官 等原则;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和健康检查的一般要求,其内容参考附录 A,根据需要,主检医 师可以向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建议增加部分选检项目和其他检查项目。 4.1.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中包括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部分和特殊医学检查部分, 基本信息资料和常规医学检查方法要求按 GBZ 188 的相应规定执行,应详细记录既往病史、职业接触史 (部门、工种、起始时间、操作方式、工作量、职业照射种类和放射因素名称),如有受照史和其他职 业史也应记录,其中受照史应包括医疗照射,剂量资料记录在职业健康检查表中;特殊医学检查项目包 括细胞遗传学检查和眼科检查,其中细胞遗传学检查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淋巴细胞微 核率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 GBZ/T 248 和 WS/T 187 的相应规定,眼科检查应符合 GBZ 95 的相应规定, 甲状腺检查应符合 GBZ 101 的相应规定,手部皮肤检查应符合 GBZ 106 的相应规定;内照射个人监测应 符合 GBZ 96 和 GBZ 129 的相应规定。 4.2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2.1 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开展适 任性评价。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对需要复查确定其放射工作适任 性的,应当及时复查。 4.2.2 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转岗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岗位,如果最后一次在 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转岗前 3 个月内,可视为上岗前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 2 年以上(含 2 年)重新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岗位,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 4.2.3 医疗机构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介入 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 4.2.4 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 A,需要复查时可根据 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对于即将从事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工作人员,需重点关注眼晶状体放射性 损伤情况;对于即将从事临床核医学的放射工作人员,需重点关注甲状腺功能和(或)器质性改变。 2 DB32/T 3906-2020 4.2.5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对受检者的放射工作适任性意见,由主检医师提出下列意见之一: a) 可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 b) 不可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 4.3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4.3.1 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 1 年,必要时,可适当 增加检查次数;在岗期间因需要而暂时到外单位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岗位工作,应按在岗 期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4.3.2 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 A。对于从事介入放 射学的放射工作人员,需重点关注手部皮肤放射性损伤、眼晶状体放射性损伤情况;对于从事临床核医 学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理化性质和代谢特点进行相关的器官功能检查和核素测定,例 如开展甲状腺超声检查和内照射个人监测。如发现与放射性危害因素相关的检查异常,包括外周血淋巴 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或淋巴细胞微核率异常,血细胞分析中白细胞和血小板异常等,均需提供复查结 果,依据复查结果给出适任性评价,受检人员在等待复查期间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4.3.3 对于检查结果出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的,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异常项目复 查时,可选择同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已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其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首次复查结果 仍异常的,主检医师应提出相应的适任性意见;首次复查结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需再复查 1 次,2 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1 周,复查结果仍符合健康要求的,主检医师应提出可返回原放射工作岗 位的建议;若第 2 次复查结果为异常,主检医师应提出相应的适任性意见。 4.3.4 在岗期间检查结果中如出现异常,可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工 作的适任性。 4.3.5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对受检者的放射工作适任性意见,由主检医师提出下列意见之一: a)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b)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 作的放射工作); c) 暂时脱离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 d) 不可继续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 对于暂时脱离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的人员,自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以 3-6 个月为复查周期,经复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主检医师应提出可返回原放射工作岗位的 建议。 4.3.6 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认定不可继续从事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的人员, 应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安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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