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7.040 G 5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369—2008 代替GB5369—1985 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erneral-specification for drinking water tank coating of shipbuilding 2008-12-30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5369—2008 前言 本标准3.2、4.9中的附录A.4和附录A.5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5369—1985《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5369一1985《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取消原标准1.1"一般要求”; b) 饮水舱涂料理化指标中的耐介质性时间单位统一为“h”; c) 涂层浸泡水的浸泡时间由原标准"30至90d"改为浸泡时间"30d”; 饮水舱涂料的理化指标增加细度、固体含量、干燥时间及贮存稳定性诸项; e) 饮水舱涂料卫生要求增加"浸泡水的水质还应进行LD5o、Ames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的 毒理学试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军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祖信、苏春海、汪南平、张东亚、庄焱、许春生、徐喜生。 1 GB5369—2008 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饮水舱涂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涂敷在船舶饮水舱内表面的涂料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24 涂料细度测定法 GB/T 1725 色漆、清漆和塑料 斗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1728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 1731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T 173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T 1771 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5210 色漆和清漆拉开法附着力试验 GB/T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753.3 涂料贮存稳定性试验方法 GB/T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 13491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3要求 3.1理化指标 饮水舱涂料应符合表1的理化指标。 表1饮水舱涂料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 细度/μm 1 ≤70 固体含量/% ≥70 干燥时间/h表干 ≤4 3 实干 ≤24 柔韧性/mm 4 5 附着力/MPa ≥3.0 6 耐盐雾性,600h 无起泡、无脱落、无生锈 耐水性,720h 无起泡、无脱落、无生锈 GB5369—2008 表1 (续) 序号 项目 指标 8 贮存稳定性/a 1 注:细度、固体含量、干燥时间及贮存稳定性等项目指标的检测对象为单一涂料,柔韧性、附着力、耐盐雾性、耐水 性等项目指标的检测对象为复合涂层。 3.2卫生要求 3.2.1饮水舱涂料应按国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检定。 3.2.2涂层浸泡水的水质除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基本项目检测外,还应按涂料的种类及 性质检测其他增测项目,并应符合A.4.1、A,4.2和A,4.3的要求 3.2.3涂层浸泡水的水质还应进行LD50,Ames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的毒理学试验,应符合 A.4.4要求。 3.2.4当用新材料生产饮水舱涂料时,还应测定其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应符合A.4.5的 要求。 4试验方法 4.1细度 按GB/T1724的规定进行。 4.2固体含量 按GB/T1725的规定进行。 4.3干燥时间 按GB/T1728的规定进行。 4.4柔韧性 按GB/T1731的规定进行。 4.5附着力 按GB/T5210的规定进行。 4.6耐盐雾性 按GB/T1771的规定进行。 4.7耐水性 按GB/T1733的规定进行。 4.8贮存稳定性 按GB/T6753.3的规定进行、 4.9卫生要求 按附录A中A.4、A.5、附录B和附录C进行卫生要求试验。 5检验规则 5.1抽样 饮水舱涂料应按GB/T3186的规定进行抽样,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 5.2检验分类 5.2.1饮水舱涂料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2.2型式检验为周期检验,出厂检验为每批次检验。 5.3型式检验 5.3.1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2 GB5369—2008 a)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当产品新投产时; 当材料、工艺有改变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半年重新恢复生产时。 5. 3. 2 检验项目 按表2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5.4出厂检验 5.4.1检验条件 每批涂料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5.4.2组批 出厂检验以批为单位,按每一贮漆槽为一批。 5.4.3检验项目 按表2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5.5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按GB/T3186的规定重新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如仍有项目不符合规 定,产品即为不合格品。 表 2 检验项目 序号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名称 要求章节 试验方法 细度 : 3. 1 4. 1 2 . 3. 1 固体含量 . 4.2 干燥时间 3. 1 3 4.3 : 柔韧性 3. 1 4 . 4. 4 5 附着力 3. 1 . : 4. 5 6 . 3. 1 耐盐雾性 4.6 耐水性 3. 1 7 4. 7 : 3. 1 8 贮存稳定性 4.8 9 卫生要求 . 3.2 4.9 注:·应检项目;一 不检项目。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饮水舱涂料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9750的要求。 6.2标签 饮水舱涂料产品应附有标签,标明产品的标准号、型号、名称、数量、质量合格标记、生产厂名、生产 日期及批号。 6.3包装 饮水舱涂料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13491的要求。 6.4运输 饮水舱涂料产品在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 6.5贮存 饮水舱涂料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产品在原包装 封闭的条件下,超过一年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仍可使用。 3 GB5369—200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 A.1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 本附录适用于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也适用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 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A.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A.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附录: A.3.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equipmentindrikingwater) 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 等)。 A,3.2防护材料(protectivematerialsindrinkingwater) 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A.3.3水处理材料(treatmentmaterials indrinkingwater) 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 A.4卫生要求 A.4.1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A.4.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本附录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A.4.3 浸泡水应按本附录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应分别符合表A,1和表A.2的要求。 表A,1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序号 项目 卫生要求 1 色/度 增加量≤5 浑浊度/度 2 增加量≤0.2 3 臭和味/度(NTU)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4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 pH 改变量≤0.5 溶解性总固体/(mg/L) 6 增加量≤10 GB5369—2008 表A.1(续) 号 项 序 目 卫生要求 7 耗氧量/(mg/L) 增加量≤1(以0,计) 8 砷/(mg/L) 增加量≤0.005 9 镉/(mg/L) 增加量≤0.0005 10 铬/(mg/L) 增加量≤0.005 铝/(mg/L) 11 增加量≤0.02 12 铅/(mg/L) 增加量≤0.001 13 汞/(mg/L) 增加量≤0.0002 14 三氯甲烷/(mg/L) 增加量≤0.006 15 挥发酚类/(mg/L) 增加量≤0.002 表A.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序号 项 目 卫生要求 1 铁/(mg/L) 增加量≤0.06 2 锰/(mg/L) 增加量≤0.02 3 铜/(mg/L) 增加量≤0.2 锌/(mg/L) 4 增加量≤0.2 5 钡/(mg/L) 增加量≤0.05 6 镍/(mg/L) 增加量≤0.002 7 锑/(g/L) 增加量≤0.0005 8 四氯化碳/(mg/L) 增加量≤0.0002 9 邻苯二甲酸酯类/(mg/L) 增加量≤0.01 10 银/(mg/L) 增加量≤0.005 11 锡/(mg/L) 增加量≤0.002 12 氯乙烯/(mg/kg) 材料中含量≤1.0 13 苯乙烯/(mg/L) 增加量≤0.002 14 环氧氯丙烷/(mg/L) 增加量≤0.002 15 甲醛/(mg/L) 增加量≤0.05 16 丙烯腈/(mg/kg) 材料中含量≤11 17 总α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18 总β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19 苯/(mg/L) 增加量≤0.001 20 总有机碳(TOC)/(mg/L) 增加量≤1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 21 其他成分 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 A.4.4 防护材料的浸泡水应进行毒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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