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99 CCS A 10 广 44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352—2022 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raceability based on commodity life cycle 2022 - 01 - 11 发布 2022 - 04 - 11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T 2352—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州海关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商务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创新工作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 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家君、邓涛、赵婧、张鼎炜、郑岚姿、沈薇、黎秀婷、卢晓军、梁淑敏、刘 尊严、梁枭、陈洽。 I DB44/T 2352—2022 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的总则、溯源相关方、溯源分级、溯源信息、溯源标识和溯源信 息化系统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商品的全生命周期溯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7020 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GB/T 32830.1 装备制造业 制造过程射频识别 第1部分:电子标签技术要求及应用规范 GB/T 33993 商品二维码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 traceability based on commodity life cycle 依托溯源信息化系统,通过采集和处理商品从生产、贸易、流通直至消费的全生命周期溯源信息, 实现商品价值的真实传递和贸易便利化。 溯源标识 traceability identification 将商品与商品溯源信息进行关联的载体。 注:如二维码、RFID。 4 总则 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应由具备公共性、公益性的组织机构主导推动。 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遵循申请自愿、溯源自愿、赋码自愿原则。 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遵循“政府主导、监管部门共建共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和“共建共享、 真实安全、开放便利”的总体要求,各相关方按照溯源总体要求提供数据或服务,实现溯源信息的传输、 分享与应用。 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应具备先进的建设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成熟可靠的信息化系统。 1 DB44/T 2352—2022 5 溯源相关方 溯源主体 溯源主体是提供商品溯源信息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商品的生产商、品牌商、 贸易商、物流商、消费者等。 其它参与方 其他参与方包括: ——为实现溯源信息有效、准确、便利传递提供溯源服务的第三方服务组织机构,如公证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溯源标识服务商等; ——为优化溯源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或拓展溯源开放应用的组织机构; ——提供溯源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机构。 6 溯源分级 工厂级 由品牌商或生产商在商品生产源头发起的溯源。 贸易商级 由贸易商在贸易流通过程发起的溯源。 口岸级 由贸易商在出入境环节依据监管反馈信息发起的溯源。 7 溯源信息 溯源信息宜包括以下内容: ——商品信息,说明商品基本属性的信息,如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成分、生产日期、有 效日期、执行标准等; ——生产信息,说明商品生产加工的信息,如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原材料信息、企业资质等; ——质量信息,证明商品质量的信息,如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等; ——物流信息,商品参与物流活动产生的信息,如装载信息、运输信息、仓储信息、物流过程信 息等; ——监管信息,商品行政执法管理反馈的结果信息如报关日期、监管机构、出入境口岸、放行时 间等; ——消费者信息,消费者反馈的商品使用体验及评价的信息,如商品效期反馈、商品质量反馈等。 溯源信息可包括已公证的溯源信息以及未公证的溯源信息。溯源主体可根据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 办理商品溯源信息的声明公证或其它公证事项。溯源主体和公证机构应在溯源信息化系统完成溯源公证 信息的反馈。 各溯源参与方应支持溯源数据的采集,确保数据形式和内容真实、有效。 2 DB44/T 2352—2022 8 溯源标识 溯源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溯源标识编码满足 GB 12904、GB/T 33993 或 GB/T 32830.1 的要求; ——溯源标识作为溯源信息的载体,便于溯源信息查询。 溯源标识分为电子标识和实体标识: ——电子标识是溯源标识的电子化数据; ——实体标识是已制作为实物形态的溯源标识。 溯源标识由溯源信息化系统统一管理,溯源主体可通过溯源信息化系统申领溯源标识。 不得伪造、篡改溯源标识,仅限于申领时声明的范围内使用。 9 溯源信息化系统 基本要求 9.1.1 9.1.2 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 宜使用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建设。 总体架构 9.2.1 9.2.2 在实现溯源碎片化数据采集与存储的基础上,构建完备的数据管理架构。 通过设定开放、灵活的溯源应用架构,实现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接入。 功能要求 9.3.1 块。 9.3.2 功能。 9.3.3 9.3.4 9.3.5 应具有溯源主体信息登记、溯源数据采集、溯源数据处理、溯源标识管理、溯源查询等功能模 应设置智能化的用户身份鉴权功能,区分不同用户间的权限,设置用户验证、数据操作留痕等 应具备整合不同用户向溯源系统提供的碎片化数据功能,形成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数据。 应具备数据授权功能,用户根据授权共享溯源数据。 溯源标识管理应包括赋码接口管理、支持多类型溯源标识数据上传等。 数据接口要求 应建立并公开系统接口规范,用于溯源主体和其他参与方的信息系统与溯源信息化系统对接。 安全性要求 9.5.1 应满足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管 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安全运维管理等方面需求,且不低于 GB/T 22239—2019 规定 的第三级要求。 9.5.2 应采用数据分级管理措施,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应分别制定访问控制策略。 9.5.3 应采用数据传输加密、身份认证、数据完整性校验等措施,保证数据交换过程中数据接口的安 全性。 9.5.4 应采用数据加密、内容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敏感数据被非法访问、修改和破坏。 3 DB44/T 2352—2022 9.5.5 9.5.6 9.5.7 4 应对离线数据加密或分散存储,严禁外发外带,移动介质拷贝。 应采用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提高系统灾难恢复能力。 应建立完善的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DB44/T 2352—2022 参 [1] [2] [3] 考 文 献 GB/T 39062—2020 跨境电子商务 产品溯源信息管理规范 RB/T 006—2019 商品流通过程电子溯源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规范 SN/T 4941—2017 进口商品质量溯源规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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