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30.40 CCS Z70 廊 1310 坊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310/T 256—20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技术规 范 2021 - 11 - 15 发布 2021 - 12 - 15 实施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10/T 25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北京洪安科瑞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绿筑住宅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中庆、杨峥、刘跃、付振来、陆勇、魏成国、董晓琪、李树山、许亮、金雁 飞、王晓潞、康焯、赵子峰、王志勇、刘伟、秦宝华、张黎明、冯瑞清、杨鲲、许广栋、潘韧坚、李驰。 I DB 1310/T 256—20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站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布置、建造、贮存、标 识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廊坊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油气输送管道站场工程、石油库工程、城市燃气 站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及管理。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放射性物品企业、炼化生产及化工 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 腐蚀性、反应性、感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1 DB 1310/T 256—2021 固态废物 Solid waste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 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半固态废物 Semi solid waste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半 固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半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液态废物 Liquid waste 有害的液体废弃物,包括高浓度液态的废酸、废碱等。 贮存 Storage 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容器 Container 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贮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ies 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贮存间、贮存柜、贮存设备等设施。 危险废物贮存柜 Storage cabinet for hazardous waste 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用于限定量危险废物短期贮存、周转而整体集成的一种可移动的柜体。 4 一般规定 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石油天然气站场 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鉴别。 贮存废弃化学品或常温常压下贮存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存储设施,应按照危险 品存储仓库设计。 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 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应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仅贮存附录 A 所包含的危险废物时,火灾危险性按照丙类考虑。石油天然气 站场内常见危险废物种类见附录 A。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建、构筑物改建成专用的危险 废物贮存设施。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贮存物质的特性具有防火、防雷、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功能,应 符合 GB 18597 的相关规定。 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泄漏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冲洗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2 DB 1310/T 256—202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14554 的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及管理除执行本文件要求外,还应执行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河北 省地方标准。 5 选址 当布置危险废物贮存柜及设备时,在选址、选型、安装、使用过程中,需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和 贮存要求,综合考虑防震、防洪、防涝、防撞等因素,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并应符合一下条 件: a) 应位于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b) 应远离人员密集场所。 c) 与周边设施间距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d) 应有便于危险废物搬运的通道。 e) 宜位于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设施宜位于地势 较低处。 f) 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布置在站场围墙外时,其四周应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 6 建造 建筑构造 6.1.1 存放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设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其容积应符合 GB 18597 的规定。 6.1.2 危险废物贮存间应为单层且专用。 6.1.3 当贮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物品时,危险废物贮存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贮存其他物品 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及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中仓库的 相关规定。 6.1.4 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6.1.5 存在爆炸危险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应设置有效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泄压方向宜向上,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 措施。 6.1.6 危险废物贮存间应符合 GB 50068 的规定。 6.1.7 危险废物贮存间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照 GB 50011 的相关规定确定。 6.1.8 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废物的贮存间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其他危险废物贮存间抗震设防 类别不低于丙类。 6.1.9 与贮存的危险废物有接触的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并对地面进行防渗处理,与腐蚀性的危 险废物接触的材料还应经过防腐蚀处理,其结构应符合 GB/T 50046 的规定。 6.1.10 贮存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物品的新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宜采用整体集成的危险废物贮存 柜,防火性能宜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 25 年。 电气 6.2.1 贮存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3 DB 1310/T 256—2021 的相关规定。 6.2.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及外部入口处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内照明照度在 1 m 水平面不低于 200 lx, 照度均匀度不小于 0.6,光源宜采用 LED 型式。 6.2.3 风机、照明等辅助设备控制开关及普通配电箱应设置在室外,装高距所在地坪 1.4 m。 防雷及静电接地 6.3.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照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考虑。 6.3.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部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6.3.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出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6.3.4 当选用危险废物贮存柜及设备时,应确保整体电气导通性,设施外露可导电部分及金属结构体 需要可靠连接,并形成电气通路。 消防及通风 6.4.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消防设施,灭火方式不同的危险废物不得贮存在同一贮存空间内。 6.4.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设计应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执行。 6.4.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入口外应配置灭火器,且类型、规格和数量应与贮存设施内灭火器相同。 6.4.4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站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 照 GB 50974 的规定执行。 6.4.5 贮存设施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且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6.4.6 贮存设施内应设置全室通风系统,室内应维持负压;正常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 6 次, 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 12 次。 6.4.7 贮存设施内通风设备应选用防爆型,如危险废物有腐蚀性,通风设备及材料应选防腐型。 6.4.8 事故通风设备应与室内污染物浓度报警装置连锁,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 开关,并应在值守人员工作位置设置通风设备启停状态显示。 6.4.9 贮存设施进排风口应合理布置,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6.4.10 如危险废物散发有毒气体,应设置独立的局部通风系统,经处理后,排出气体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37822 的规定。 6.4.11 当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要求时,可设置空调器。 6.4.12 贮存设施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照 GB 50016 和 GB 51251 的相关规定执行。 自控及通信 6.5.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 6.5.2 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且有人员进入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氧气探测器。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 1.5 m~2.0 m。 6.5.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6.5.4 贮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 GB/T 50493 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气体 检测报警装置。 6.5.5 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 GB 50116 的规定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7 贮存 4 DB 1310/T 256—202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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