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240.99 CCS L 7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932—2021 代替 DB11/T 932—2012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部件和事件处置 Disposal of urban components and events for information system for digitize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ity 2021 - 03 - 29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932—2021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案件分类依据和工作时限 ............................................................. 3 4.1 案件分类依据................................................................... 3 4.2 工作时限....................................................................... 3 5 管理要求........................................................................... 3 5.1 5.2 5.3 5.4 6 信息收集与立案 ................................................................. 4 派遣、处置要求 ................................................................. 4 处置时限的调整 ................................................................. 4 核查、结案要求 ................................................................. 4 应用要求........................................................................... 4 附录 A(规范性)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规范 .................................... 6 附录 B(规范性) 扩展的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规范 ............................. 33 I DB11/T 93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932—2012《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部件和事件处置》。 本文件与DB11/T 932—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原文中对系列行业标准的引用内容相应改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引用;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新的术语和定义(见 2 和 3); ——增加了案件分类依据和工作时限(见4.1和4.2); ——增加了扩展的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的规范性附录(见附录B中的表B.1和表B.2);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林、潘芳、庞艳平、杜娟、仝存、徐芳、田宝林、杨芹、冯雅男、贾胜辉、 彭荣强、李子辰、申马达、蔡全新、陈杰、李霞、王鹏、宋成栋、汪林林、石鑫、王阁、王春明、王建、 霍刘峰、王洪深。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932—2005; ——DB11/T 932—2012。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DB11/T 932—202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部件和事件处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部件和事件处置的案件分类依据和工作时限、管理要求、应 用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部件和事件处置的数据获取、管理与应用,城市的其他管理 应用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0428.2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 GB/T 30428.8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 3 术语和定义 GB/T 3042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部件 management component 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市政工程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 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等。 3.2 事件 event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 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3.3 专业部门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 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 3.4 责任主体 responsible body 依据法律法规和法定职责对管理部件和事件有巡查、养护、管理、执法等责任的法人和自然人。 3.5 1 DB11/T 932—2021 案件 supervision case 数字化城市管理需要处置的部件或事件问题。 3.6 一般案件 general case 对城市环境、社会秩序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的案件。 3.7 紧急监管案件 emergency supervision case 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需要紧急处置的案件。 3.8 监督员 information collecting and supervising person 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在有些 地区这类业务人员也被称为城市管理网格员。 3.9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 digital ci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城市管理问题的采集、立案、派遣、处置、反 馈、核查、结案全过程进行监督、指挥、协调、评价和督办。 3.10 信息采集 information collecting 监督员在责任网格内巡查,将监管信息拍照、填表并定位,或执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发送的 信息核实、案件核查、专项普查等指令,按要求对监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核对并上传的过程。 3.11 立案 case register 受理员对接收的符合条件的城市管理问题建立案件,并启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的活 动。 3.12 派遣 dispatch 派遣员根据职责分工将立案案件分派到相应责任主体的活动。 3.13 处置 treatment 责任主体接到立案案件后,按照相关要求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活动。 3.14 反馈 feedback 责任主体完成案件处置后,将处置完成结果回复的活动。 3.15 2 DB11/T 932—2021 核查 examine 监督员在责任主体反馈处置完成结果后进行现场检查的活动。 3.16 结案 close 案件处置完毕,经核查,受理员确认符合有关条件后,结束该案件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中业 务流程的活动。 3.17 工作时限 working time limit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流程中,各阶段从工作开始到完成的限定时间段。 3.18 处置时限 completion time limit 责任主体从接受派遣的案件开始,到完成处置并将结果反馈的限定时间段。 3.19 工作日 working day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3.20 工作时 working hour 工作日内,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3.21 紧急工作时 emergency working hour 以小时为计算单位连续计时的工作时间。 4 案件分类依据和工作时限 4.1 案件分类依据 4.1.1 案件分为部件类和事件类,部件和事件的分类、编码及数据符合 GB/T 30428.2 的要求。 4.1.2 应按照 GB/T 30428.2 的规定扩展部件和事件案件类型。 4.2 工作时限 4.2.1 业务流程应包括信息采集、立案、派遣、处置、反馈、核查和结案等阶段。 4.2.2 应基于工作日或工作时计算案件各阶段的工作时限。 4.2.3 应基于紧急工作时计算紧急监管案件的工作时限。 4.2.4 各阶段实际工作时限应从上一阶段批转到本阶段时起,至本阶段批转到下一阶段时止计算。 4.2.5 案件处置的工作时限宜分为可选的 A、B、C 三类。其中,A 类工作时限最短,C 类工作时限最长。 B 类工作时限介于 A 类与 C 类之间,应符合附录 A。 3 DB11/T 932—2021 4.2.6 对于专业部门、街道(乡镇)内部二级派遣的工作时限,应根据不同层级的考核要求实行综合 计时时限考核,即下级平台派遣、处置和反馈的工作时限,在上级平台合并为一个工作时限节点予以考 核。 5 管理要求 5.1 信息收集与立案 5.1.1 不同的管理区域可采用不同的巡查频度,监督员应按照规定的巡查频度在责任区域内巡查。 5.1.2 满足立案条件,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应予立案。 5.1.3 立案阶段的受理工作时限不宜超过 15 分钟。 5.1.4 部件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应符合附录 A 中的表 A.1 的规定,事件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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