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7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1号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9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 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 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 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 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 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 1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 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 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 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 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 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 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 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 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 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 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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