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020 L 7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075—2020 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智能化信息系统建 设指南 Constructive guidelines of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system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assembly occupancies 2020 - 08 - 20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9 - 20 实施 发 布 DB37/T 4075—2020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缩略语 ............................................................................ 2 5 系统构成 .......................................................................... 2 6 功能性能 .......................................................................... 3 7 设备安装 .......................................................................... 7 8 其他 .............................................................................. 7 9 检验验收 ..........................................................................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系统检验验收标准 ................................................ 9 参 考 文 献 ...................................................................... 14 I DB37/T 4075—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的有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对于本标准中有关专利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 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物联网协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管 理服务中心、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贵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北秦 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烟台淼盾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致业电子有限公司、山东至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众志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济 南市济钢医院、山东广电网络集团、青岛前景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 院、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博物馆、山东省计算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滨州医学院 烟台附属医院、潍坊职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楠、侯广尧、唐修涛、王爱杰、李岳海、董世新、张卓、苏冠群、逄锦山、 昌厚峰、李超、赵振兴、张伟、万青松、郝文江、董太华、陈维强、高雪松、周冰、宋志华、任维成、 王雷、马光健、何庆、李静、刘扬、张电、张伟东、曹永军、杨全岳、王军明、代振忠、张文龙、肖培 宝、李光辉、董利锦、吴建国、马领先、张祖坤、袁超利、施浩然、施紫峰、宋红伟、曾庆田、冯光、 唐文峰、杨彦芹、李锋、张峰、卢朝辉、蒋金广、赵枫、张斌、尚强。 II DB37/T 4075—2020 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性建议,包括系统构成、功能性能、 设备安装和检验验收等的建议。 本标准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和检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910(所有部分) 液晶和固态显示器件 GB/T 19146—2010 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GB/T 19665 电子红外成像人体表面测温仪通用规范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 50174—201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526—201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WS/T 448—2014 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密度较大的公众聚集场所。 注:一般包括医院、学校、机场、车站、港口、体育馆、社区、大中型办公场所、酒店、影院、剧场、大中型商场、 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 监狱、劳教所等。 3.2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command 在区域内出现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部门对管辖区域进行防控的组织活动。 3.3 人员信息追溯 personnel information tracing 1 DB37/T 4075—2020 对人员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与防疫相关的个人信息关联形成信息链,通 过其中某个节点的某项信息对关联的其他信息进行查询。 3.4 电子出入证 electric passport 给予区域内出入人员特有的、可识别、取得出入权限的自定义编码认证,包括但不限于证件号码、 人脸、二维码、NFC卡、RFID标签等类型的认证,出入凭证电子化,通过线上申请、办理、无接触使用 的方式,避免人员的直接接触。 3.5 车辆管控系统 vehicle management system 通过车牌图像提取、图像预处理、特征提取、车牌字符识别等技术,识别车辆牌号等车辆信息,对 车辆驾驶人及同车人员进行身份识别登记及信息管理。 3.6 重点防控区域 ke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region 由物理边界定义的具有一个或多个出入口、存在人员被传染风险的区域。 3.7 密切接触者 close contacts 与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非典型性肺炎等)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例有直接接触的人员。 3.8 重点人员 key personnel 来自重点防控区域、密切接触者及确诊病例出院后等存在感染风险的人员。 4 缩略语 下述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G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LED:发光二极管(Light Emitting Diode) 5 系统构成 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智能化信息系统由指挥中心、传输网络、监测点构成,指挥中心包括可视化 显示系统、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疫情防控信息管理系统,监测点包括人员登记系统、车辆管控 系统、健康检测系统、宣传教育系统、密切接触者查询系统,系统架构见图1。 2 DB37/T 4075—2020 图1 系统架构图 6 功能性能 6.1 系统功能 6.1.1 指挥中心 6.1.1.1 可视化显示系统 可视化显示系统宜考虑以下因素: a) 可视化显示系统的液晶和固态显示器件符合 GB/T 18910(所有部分)要求; b) 可视化显示系统宜运行于本地电脑主机或远程服务器主机; c) 宜具备对各类视频信号源和计算机信号源接入及显示控制,具备多路信号切换并同屏显示等功 能; d) 宜支持接收音频、视频信号,并能根据需要进行信息转换; e) 宜支持以多媒体的形式发布信息,宜按照划分区域显示态势、文本、表格和视频图像信息,态 势显示清晰、分辨率高,文字、图像显示清晰稳定; f) 宜支持电视电话会议,利用监控、预览、切换、通信及终端控制设备,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视讯 联系; g) 宜支持管理人员以集中控制、移动控制、授权控制的方式,对可视化显示系统进行开关机、开 设窗口、选择信源、投影显示、调整音响和照明等操作; h) 宜具备 GIS、显示电子地图等功能; i) 可视化显示系统场地的选址及设备布置、环境要求、电气、电磁屏蔽、布线系统等符合 GB 50174 —2017 要求。 3 DB37/T 4075—2020 6.1.1.2 疫情防控信息管理系统 疫情防控信息管理系统宜考虑以下因素: a) 宜具备对登记人员的防控信息进行管理等功能; b) 宜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数据库,数据来源包括且不限于: 1) 国务院授权发布的地区和个人健康风险(高、中、低)标识信息; 2) 国务院授权卫生健康等部门共享的确诊、疑似、密接等疫情病例数据; 3) 工信部门共享或授权查询高风险地区停留超过 4 小时的漫游地信息; 4) 国家移民管理局共享或授权查询高风险人员入境同行人员信息; 5) 医保部门共享的药店发热药品购买信息; 6) 卫生健康部门汇集的发热门诊数据; 7) 交通部门共享或授权查询的铁路、民航、客运出行信息; 8) 省域内各地市提供的疫情和疫情社区和重点活动场所管控数据; 9) 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提供的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查询结果数据; 10) 公安、民政等部门共享或授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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