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10 C 65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934—2020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 Safety risk classific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 2020 - 09 - 29 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2 - 29 实施 发 布 DB35/T 1934—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分析 ........................................................ 4 6 事故(事件)可能性分析 ............................................................ 9 7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 15 8 评估周期与再评估 ................................................................. 1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自查评估表 ................... 1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自查评估表 ................... 24 I DB35/T 193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文闯、黄文翰、刘季能、林尧、曾钦达、樊继春、陈兆芳。 II DB35/T 1934—2020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的总则、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分析、事故(事件) 可能性分析、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评估周期与再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使用的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单位生 产的特种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694 风险管理 术语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Q000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6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绝对风险 absolute risk 对风险完整、准确的描述与量化。 3.2 相对风险 relative risk 特种设备相对其他特种设备的风险。 3.3 可接受风险 risk acceptance 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使用单位接受风险的程度。 1 DB35/T 1934—2020 4 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标准以相对风险确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等级,不代表特种设备的绝对风险。使用单位还 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接受风险,有效实施风险分级与管控。 4.1.2 安全风险按公式(1)形式表达: R=L×S ................................... (1) 式中: R——安全风险; L——事故(事件)可能性; S——后果严重性。 4.2 评估对象 4.2.1 需要采取隐患治理措施后再评估的特种设备 表1所列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TSG 21、TSG D0001 的规定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对这些特种设备采取隐患治理措施,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和TSG 08、TSG 21、TSG D0001、TSG G0001、TSG N0001、TSG Q0002、TSG T7001的要求后,再 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表1 需要采取隐患治理措施后再评估的特种设备 序号 特种设备类型 1 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2 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 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5 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特种设备 4.2.2 承压类特种设备 以每台锅炉、每台压力容器作为一个单独设备,每个压力管道单元作为一台设备处理,同介质的一 组管道可作为一个管道单元处理。 其中,有机热载体锅炉、热水锅炉等按照额定热功率换算为对应热功率的蒸汽锅炉处理,即1 t/h 蒸发量=0.7 MW;储存介质为氧气的压力容器视为可燃介质压力容器,多腔压力容器以各腔容积总和计 算容积;跨地区的长输管道、跨街区的公用管道、横跨多个装置区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可分段对这些 管道进行风险评级。对于长输管道的高后果区段,作为单独设备评估。 4.2.3 机电类特种设备 以每台设备作为一个单独设备,按照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或 客运索道四个类别分类处理。 2 DB35/T 1934—2020 4.2.4 直接评价为低风险的特种设备 表2所列的特种设备,其发生事故(事件)的后果严重性较轻,使用安全风险处于较低水平,若这 些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6.2.4和6.3.4的要求进行管理因素评价且评价值≤1.0,则对这些特种设备的 安全风险等级直接评价为低风险。若其使用单位未建立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TSG 08的要 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管理因素评价值>1.0时,设备使用安全风险等级上调一级,评 价为一般风险。 表2 直接评价为低风险的特种设备 序号 1 2 特种设备类型 杂物电梯 额定起重量≤32 t且跨度≤16.5 m的桥式起重机(用于易燃易爆场所、建设施工工地或吊运熔融金属 的起重机除外) 3 层站数≤3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4 用于非易燃易爆场所的叉车 5 碰碰车类、小火车类、赛车类、转马类、架空游览车类的C级大型游乐设施 6 工厂内使用且半径10 m范围内平均人数<3人的Ⅰ类压力容器(含简单压力容器)、GC3级压力管道 4.3 工作程序 4.3.1 一个完整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过程由下述关键要素组成: a) b) c) d) e) f) g) 数据和信息的采集; 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分析; 事故(事件)可能性分析;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安全风险管控; 降低风险的措施; 再评估与风险分级分类结果的更新。 4.3.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流程如图 1 所示。 事故(事件) 后果严重性分析 数据和信息 风险等级 风险管控 评价 清单 采集 事故(事件) 可能性分析 再评估 对不可接受风险 采取降低风险措施 图1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流程 3 DB35/T 1934—2020 5 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分析 5.1 一般规定 本标准考虑的后果指可能发生事故(事件)的潜在后果,对事故(事件)后果采用两种形式进行表 征,即经济后果和面积后果,即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和特种设备影响范围内人员及财产损失。 根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事件)的后果严重性按表3 进行等级划分。 表3 事故(事件)后果等级划分 事故(事件)后果 后果等级分值 S 3 人及以上死亡,或 10 人及以上重伤,或 5 000 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S=5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 500 万元及以上 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S<5 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及以上 500 万元以下 3≤S<4 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及以上 50 万元以下 2≤S<3 直接经济损失 5 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1<S<2 直接经济损失 5 000 元及以下 S=1 5.2 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分析 5.2.1 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事件)后果评估原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事件)后果由设备直接经济损失(A)、设备影响范围内人员及财产 损失(B)两部分组成,锅炉的后果由设备直接经济损失(A)、影响范围内人员及财产损失(B)、燃 烧爆炸损失(C)等三部分组成。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S=A+B,锅炉的事故 (事件)后果严重性S=A+B+C,如S计算值超过5时,按S=5评分。 长输油、气管道途经事故后果严重区的管段后果严重性等级直接定为5级。 5.2.2 设备直接经济损失(A) 锅炉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锅炉发生事故后维修费用、停产损失、恢复运行费用等构成,各类锅炉事故 (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系数按表4确定。 表4 锅炉事故(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系数 A 锅炉级别 A 级锅炉 B 级、C 级锅炉 4 锅炉额定蒸发量 直接经济损失系数 A 蒸发量≥2 000 t/h 5.0 1 000 t/h≤蒸发量<2 000 t/h 4.0 400 t/h≤蒸发量<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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