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A1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664—2019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ird part inspection service of commerical coal 2019 - 12 - 04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32/T 366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江苏省煤炭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华润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力源智信(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科瑞制样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琳、谢东、吴锁贞、罗陨飞、崔小峰、李衍方、王颖、徐玉山、刘建忠、曹 继波、周璐、丁宁、白晓波、蒋元惠、程健林。 I DB32/T 3664—2019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服务形式、样品采取、样品制备、样品管理、 样品化验、记录、检验报告、异议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商品煤检验检测机构的第三方服务,煤炭其他形式的检验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18666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19494.3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 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30733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 仪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独立于商品煤贸易相关方利益之外,具有煤炭检验资质的主体。 3.2 检验人员 取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证,或者经相关资质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资质,从事采样、 制样、化验、结果分析与评价等人员。 1 DB32/T 3664—2019 4 机构和人员 4.1 机构 4.1.1 依法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CMA)及实验室认可(CNAS)资格,并在认定认可范围内开展商品煤 检验活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 4.1.2 应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坚持检 验结果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不参与任何有损于检验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并建立 相关保密制度。 4.1.3 应配有与商品煤检验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实验室、设施设备及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4.2 人员 4.2.1 应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4.2.2 应加强对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业务技术、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 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5 服务形式 委托检验包括抽样检验、送样检验。 5.1 抽样检验 应委托方要求,第三方机构按相应标准开展采样、制样、化验,采样机性能试验,水尺计重等服务 活动。 5.2 送样检验 第三方机构接到委托方送样后,按相应标准开展制样、化验等服务活动。 5.3 服务合同 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商品煤检验服务活动,应签订《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合同》(参考附 录A)。 5.4 服务委托单 第三方机构应委托方需求,开展商品煤检验服务活动,应填写《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委托单》 (参 考附录B)。 5.5 服务流程图 图1为抽样检验流程图,图2为送样检验流程图。 2 DB32/T 3664—2019 接到通知 采样(信息采集) 制样 化验 复检报告 存查样 检验报告 异议处理 图1 抽样检验流程图 客户送样 制样 化验 复检报告 存查样 检验报告 异议处理 图2 送样检验流程图 6 样品采取 6.1 采样原则 6.1.1 依据 GB/T 475 或 GB/T 19494.1 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制定采样方案。 3 DB32/T 3664—2019 a) 移动煤流采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采取; b) 静止煤人工采样时,首选在装(堆)煤或卸煤过程中进行,其次在火车、汽车、驳船等载煤工具 中采取,特殊情况下在煤堆采样; c) 静止煤机械采样时,主要在火车、汽车和驳船载煤工具中采取。 6.1.2 采样设备应按照 GB/T 19494.3 规定,进行精密度和偏倚试验,并证明精密度符合要求且无实质 性偏倚。 6.2 采样要求 6.2.1 应从委托方指定的移动煤流、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煤样,不宜在煤堆和驳船煤中采样,而应 在装(堆)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如需在煤堆采样时,须分 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 2m 的煤堆上直接采取。如需在驳船表面采样时,应在驳船蓬布完全打开后采 样,下雨时不宜进行采样。 6.2.2 对粒度大、均匀性差、杂物多的商品煤,在采样前,由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及相关方依据国家 标准和现场情况,共同确定采样方案。 6.2.3 采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暂停采样,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并与相关方现场监管人员进一步 查看异常情况,经相关方确认后方可继续采样。 6.2.4 煤样袋(桶)应及时密封并具有唯一编号。 6.2.5 现场应有安全责任人,作业时应满足安全工作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帽、救生衣、反光背心、 防滑鞋等。 6.2.6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现场采样记录单 参考附录C。 7 样品制备 7.1 应按照 GB/T 474 或 GB/T 19494.2 要求进行。 样品缩制成小于6mm煤样两份,检验煤样和存查煤样。第三方机构、委托方代表共同签字现场封存, 存查煤样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报告发出之日起60日。机械制样设备应按照GB/T 19494.3规定 证明无实质性偏倚。 7.2 全水分煤样制备过程中应留存一份全水分存查煤样,密封后由第三方机构称重、标识,与相关方 共同签字确认后封样,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不超过 7 日。 7.3 小于 3mm 煤样应制备不少于四份,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委托方用户各执一份,剩余一份共同签 字封样,作为存查煤样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报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 7.4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制样记录单 参考附录D。 8 样品管理 4 DB32/T 3664—2019 8.1 样品应分类标识、统一管理。 8.2 样品在管理过程中应执行盲样原则,但需保证其可追溯。严禁更换样品、违规处理样品等行为。 8.3 样品接收、流转及处置 8.3.1 接收样品时应对到达样品进行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样品信息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 样品状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8.3.2 样品流转制样、化验的每一个环节,检验人员应对样品状态进行再次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 8.3.3 建立样品处置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健全台帐档案,规范开展样品处置工作。 8.4 样品室 8.4.1 环境温度不应超过 30℃,避免阳光直接照射,不应有热源和强烈空气对流。 8.4.2 具有防盗措施,实行双人双锁、双人出入管理。 9 样品化验 检验项目根据委托方实际需求,按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测定,标准中有不同检验方法应优先采 用仲裁法。 9.1 全水分 按GB/T 211进行测定。 9.2 工业分析 按GB/T 212进行测定。 9.3 发热量 按GB/T 213进行测定。 9.4 全硫 按GB/T 214或GB/T 25214进行测定。 9.5 氢 按GB/T 476或GB/T 30733进行测定。 9.6 其它项目 按相关标准进行测定。 10 记录 10.1 记录包括现场采样记录、制样记录、化验记录。 10.1.1 记录应遵循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原则。 5 DB32/T 3664—2019 10.1.2 采样、制样、化验过程应有照片或者视频记录,相关影像资料保存应在异议期满后不少于 2 个月。 10.2 现场采样记录应当清晰易辨、可追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方信息,采样时间、地点、天气状况。 ——采样方式及执行标准。 ——采样方案信息,包括样品状态,采样单元、子样数、子样质量、子样分布,总样质量。 ——采样过程中必要的文字或影像记录。 10.3 制样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 ——样品状态、制样设备状态。 ——全水分煤样、存查煤样、一般分析检验煤样的质量、粒度等信息。 ——制样过程中必要的文字或影像记录。 10.4 化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实验环境条件、所用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样品编号、检验依据、检验日 期、检验人员、检验地点。 ——如需更改应当在错误数据上划改,写上正确数据,并由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员签名或盖章。 ——应当由具备检验员资质的检验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字。 11 检验报告 11.1 现场采样完成后,应在 48 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约定除外。 11.2 编制、校核、批准、发放及保存应符合相关质量控制程序并有相应记录。 11.3 管理 11.3.1 检验报告完成后,应将检验报告、采样记录、制样记录、化验记录、服务委托单装订一起加盖 骑缝章后存档。 11.3.2 检验报告应采用档案柜保存,按检验报告编号分类存放,有防止损毁、变质、丢失的措施。 11.3.3 保存期限为 6 年。 12 异议处理 12.1 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委托方应在签收之日起 15 日内向第三方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全水分结果 存在异议时,应在获知结果 3 日内提出。 12.2 第三方机构应及时调查、回复、处理,必要时可用存查煤样进行复检。 12.3 当采样、制样、化验过程出现较大失误或者存查煤样无法使用时,可对具备采样条件的原批次商 品煤进行第二次采样、复检。 6 DB32/T 3664—2019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合同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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