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60.30 Z 60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 1928—201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 - 11 - 01 发布 2021 - 01 - 01 实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 1928—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水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4 I DB14/ 1928—2019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加强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 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平、贾晓红、李建宏、宋剑、李艳芳、郝严彬、白衡、田志丹。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2日批准。 II DB14/ 1928—201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 求及实施与监督。 3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除农村生活排水小于500m /d以外的一切排水单位水污染物排入受纳水 体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放、水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竣工 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的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颁布后,新制修订或修改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或全部严于本标准污染物控制限值 的,从严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型、行业型、流域型排放标准相关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 地方型、行业型、流域型排放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5562.1 环境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1 DB14/ 1928—2019 DB14/ 67 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水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污口 排污单位污水排出法定界外的排水口。 3.3 受纳水体 排水单位直接排入厂区(场区、场地)外环境中的河、沟、渠、库、湖(包括季节性的河、沟、渠) 等。 3.4 水环境功能区 DB14/ 67《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Ⅰ、Ⅱ、Ⅲ、Ⅳ、Ⅴ类和过渡区对应的河流及汇水 区域。 3.5 生活污水 城市、城镇、农村、企业生活排水,包括居民、机关、学校生活,医疗机构,商业服务等排水。 3.6 矿井水 各类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抽排出的地下涌水或露天采掘产生的疏干水。 3.7 工业园区 国家或山西省、地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具有明确地理边界的各类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 工区、生态工业园区或示范园区、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3.8 2 DB14/ 1928—2019 其他排水 除矿井水、生活污水之外的排水。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矿井水排入Ⅱ~Ⅴ类水环境功能区,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中的限值;生活污水排入Ⅱ~Ⅴ类水环境功能区,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 中的限值;其他排水排入 Ⅱ、Ⅲ类水环境功能区,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3 中一级排放限值,排入Ⅳ、Ⅴ类水环境功能区,其水 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3 中二级排放限值。 4.1.2 排入 DB14/ 67 划定的过渡区水环境功能区的污水,执行过渡区下游水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排放限 值。 表1 矿井水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控制指标 排放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 20 2 氨氮(NH3-N) 1.0 3 总磷(TP) 0.2 表2 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控制指标 排放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 40 2 氨氮(NH3-N) 2.0 3 总磷(TP) 0.4 表3 其他排水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控制指标 1 排放限值 一级 二级 化学需氧量(COD) 30 40 2 氨氮(NH3-N) 1.5 2.0 3 总磷(TP) 0.3 0.4 4 全盐量 1000 1600 4.2 其他规定 4.2.1 各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及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相应排放标 准的规定执行。 3 DB14/ 1928—2019 4.2.2 水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或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回灌于地下水的污水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4.2.3 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排水,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指标执行 GB 18918-2002 中一级 A 的排放标准 限值;对除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排水外的其他情形,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 应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4.2.4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 水的排放标准按照 GB 8978-1996 中附录 A 计算。 5 水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 采样 对排污单位废水的采样监测应在排污口采样。排污口应按照 GB 15562.1 设置规范的排污标识牌(包 括排污许可证的二维码) 。 5.2 监测 5.2.1 新(改、扩)建单位和现有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 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必须安装水温、pH、COD、NH3-N、 TP、流量指标的自动监控装置。 5.2.2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质量控制等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 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2.3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执行表 4 规定的方法。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 法标准中,方法适用范围相同且与本标准已采用的监测方法在测定结果上无显著差异的,也适用于本标 准中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4 水污染物测定方法 序号 1 2 3 4 4 控制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 总磷(TP) 全盐量 测 定 方 法 执行标准 氯气校正法 HJ/T 70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32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重铬酸盐法 HJ 828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重量法 HJ/T 51 DB14/ 1928—2019 6 实施与监督 6.1 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标准 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执行。 6.2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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